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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e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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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求助] 律师信后续,请论坛管理员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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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31-5-2012 20:4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 鹰扬天下 的帖子

老丐已经说了,no more details
应该不会在外面公开讨论对策了
你能进里边,找老丐私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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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31-5-2012 20:57: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1 Fernando 的帖子

我是实习版主,进不了内版,空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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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31-5-2012 21:0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0 5years 的帖子

估计是先通知了freeoz删帖,不知何故freeoz没有删帖
sina的主机在美国,根据诉讼原则,那位大爷要到美国诉讼
加上sina的律师都是名牌律师
大阵仗见得多了,打起来肯定是sina赢面大
柿子捡软的捏,当然找freeoz总共只有10000多还吵的不行的打官司
目前紧急时候还搞公投,ZHT还照样轮值,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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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31-5-2012 22:17:32 | 只看该作者
对方律师应该是直接找Cello了,以前没见其他人说过收到过类似的律师信。
法律方面的事情不懂,帮不上什么忙。同意10楼的,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该让cello或论坛承担。为减少cello和论坛的过多麻烦特别是诉讼,应该考虑一下提供对方律师需要的相关信息。
另外如果有费用产生,这么多热心的人,肯定是不会让cello独自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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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31-5-2012 22:35:46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一点都不应该让cello承担,应该尽快把cello解放出来,人家没有责任的,这样被律师骚扰已经很不公平了。
原帖由 freshfish 于 31-5-2012 21:17 发表
对方律师应该是直接找Cello了,以前没见其他人说过收到过类似的律师信。
法律方面的事情不懂,帮不上什么忙。同意10楼的,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该让cello或论坛承担。为减少cello和论坛的过多麻烦特别是诉讼,应该考虑一下提供对方律师需要的相关信息。
另外如果有费用产生,这么多热心的人,肯定是不会让cello独自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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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31-5-2012 22:48:43 | 只看该作者
是一点都不应该让cello承担,对cello很不公平,现在除了交出发贴人的信息,没有其它什么好的方法可以让cello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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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31-5-2012 22:53:50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那律师信很是蹊跷,正常的做法是找主机的租赁人的,论坛主机谁名下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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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31-5-2012 23:29:1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heihei,好像都是Vincent租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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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31-5-2012 23:31:15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Vincent你手机号码好有个性138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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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31-5-2012 23:41:43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Vincent你的电话太有喜感了,我忍不住啊+852.0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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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31-5-2012 23:46: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amantabhadra 于 31-5-2012 21:53 发表
那律师信很是蹊跷,正常的做法是找主机的租赁人的,论坛主机谁名下租的?

估计他们根本就找不到,通常都会简单得以为域名主机网站owner都是一个人。

cello关于此事所有的开销,包括去legal aid的路费开销,应该由论坛报销。如果论坛不出,我们替他出。

同意newgay的,走不到诉讼的那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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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1-6-2012 00:10: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amantabhadra 于 31-5-2012 22:41 发表
Vincent你的电话太有喜感了,我忍不住啊+852.012345678

cello太实诚了,所有的信息都给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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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1-6-2012 06:27:36 | 只看该作者
cello别怕,要打官司就打
直接把y的名声给搞的全澳华人都知道,对付这种人软弱是没有退路的

律师费我先认捐100
有困难论坛发个贴

who 怕w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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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1-6-2012 09:35:14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方面不懂,经费方面需要帮忙我也出点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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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1-6-2012 12:37:1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居然不见肥猫,我对肥猫深感失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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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1-6-2012 12:38: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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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1-6-2012 15:04:15 | 只看该作者

cello是论坛的owner

论坛管理员应该将有管数据无条件交给cello. 是否告诉对方是cello的决定,不是论坛管理员的决定。这件事不需要在论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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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12-6-2012 13:4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7 大杨树 的帖子

总算知道谁是owne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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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12-6-2012 23:47:03 | 只看该作者
那个帖子当时删除了可能就没事了。只有这个论坛有,我估计是别人看到就删了,说别人有问题的帖子,如果没有任何报道,是不应该发布在论坛的,freeoz为自己对‘言论自由’的误解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应该是论坛付出的,不时cello。
第一个,应该删除帖子,坦诚承认错误;
第二个,向对方道歉,坦诚目前的情况,如果对方要钱,就freeoz所有给他,freeoz如果真有生命力,这几个钱打不倒的。
第三个,亡羊补牢。做真正负责任的,帮助大家的论坛,而不是为简单的‘自由’而无视真正的民主,自由等;忽略了我为人人的理念。
也许坏事变为好事,就看怎么处理。
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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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13-6-2012 00:40:4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9 liyuefu 的帖子

真是错了吗?  难道一见到律师信就要磕头认错? 对错应该由法律说了算的吧?
既然是论坛,这类事情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本论坛确实应该讨论个长久的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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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18-6-2012 17:10:15 | 只看该作者
结果怎么样了,难道非要把cello搞死才安心,做人有点良心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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