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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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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求助] 为啥NGO的帖子都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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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28-4-2012 14:05: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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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官员说必须新州,为啥要速度快一些,你怕什么呢?乘乱注册,那个荒唐法是不是抛出来转移视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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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8-4-2012 14:38: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8-4-2012 12:51 发表
PO必须是新州居民。




PO的事,俺知道,大家都知道。

现在说的是你青山在#21楼的发言,请不要转移话题。你#21楼的发言如下。

原帖由 青山 于 28-4-2012 07:13 发表
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你这个说法和NGO注册专贴里关于名义发起人的规定有明显的冲突,你自己看不到吗?

http://www.freeoz.org/ibbs/thread-1018535-1-1.html

步骤2,确定5名名义发起人。

===========================================================================================================================================================================
要求:                  
            1, 澳大利亚NSW居民(证明方法:能提供家庭住址,驾照或护照复印件,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2011至2012年的本人水电煤账单,或其他能证明居民身份的文件)
            2,注册期间(1年内)无变更居住状况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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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8-4-2012 19:04:00 | 只看该作者
PO必须在新洲,是法律规定。
发起人不一定需要在新洲,是法律规定。
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不是法律规定,而是Freeoz论坛法人化工作方案中的规定。

所以只要理解透彻,一点都不矛盾。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13:38 发表




PO的事,俺知道,大家都知道。

现在说的是你青山在#21楼的发言,请不要转移话题。你#21楼的发言如下。



你这个说法和NGO注册专贴里关于名义发起人的规定有明显的冲突,你自己看不到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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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8-4-2012 19:10:17 | 只看该作者
难道freeoz的规定就是狗屁。自己定出来的规则都不想遵守。这叫什么管理啊。以后不要什么基本法了。青山就是法律。连天朝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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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8-4-2012 20:2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3 Ray和Wendy 的帖子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什么一点都不矛盾,矛盾得很,你自己看不到吗?

矛盾如下
1。 NGO专贴里白纸黑字:发起人要求是澳大利亚NSW居民。。。
2。Ray #33楼发言: 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不是法律规定,而是Freeoz论坛法人化工作方案中的规定

既然有明确规定了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

为什么青山本话题#21楼说: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青山的发言和Freeoz明文规定不矛盾

俺十分地抓狂  

是俺的智商有问题还是你的眼睛有问题? 大家来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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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8-4-2012 20:28:28 | 只看该作者
等着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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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8-4-2012 20:28: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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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8-4-2012 21:05:18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猪头说了,大家要相信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19:22 发表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什么一点都不矛盾,矛盾得很,你自己看不到吗?

矛盾如下
1。 NGO专贴里白纸黑字:发起人要求是澳大利亚NSW居民。。。
2。Ray #33楼发言: 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不是法律规定,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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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8-4-2012 21:27:26 | 只看该作者
哎,为什么正常的交流这么难?

请ZHT青山来解释自己#21楼的发言。

请PO擦亮眼睛再看看,同时给每个人加分,你已经欠俺很多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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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8-4-2012 21:3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9 BLK 的帖子

他不会来解释的,也不会道歉的。

能道歉的就不是青山了。

他只会说新洲的法律是这样这样的,我又没说是FREEOZ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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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8-4-2012 21:3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9 BLK 的帖子

你以前不是和我一样,很尊敬他的吗?不过现在看穿青山也不算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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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8-4-2012 21:41:40 | 只看该作者
道歉到不必,又没敏感词,又没侮辱谁。

只是觉得青山有必要澄清一下,那个征集NGO发起人还是不是必须在新州范围内(延续Freeoz规定)。

这里面好像有变数的,不然他为什么突然在#21楼提到这个事情,之前又没人问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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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楼主| 发表于 28-4-2012 21:43:09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估计他现在跟ray有争执,估计有好戏看了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20:41 发表
道歉到不必,又没敏感词,又没侮辱谁。

只是觉得青山有必要澄清一下,那个征集NGO发起人还是不是必须在新州范围内(延续Freeoz规定)。

这里面好像有变数的,不然他为什么突然在#21楼提到这个事情,之前又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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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8-4-2012 21:4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1 tony.zheng 的帖子

哎,一言难尽呐。

俺曾经是坚定的青粉来的。

世事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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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8-4-2012 21:45:58 | 只看该作者
青山从来不会正面回答你的问题的。

青山说过管理层是大选出来的,绝对可以代表FREEOZ的大部分民意。我问青山15万会员只有510张投票(包含马甲)选出来的议事院能代表15万会员的民意吗?你猜青山怎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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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楼主| 发表于 28-4-2012 21:47: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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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有青山的标准
原帖由 tony.zheng 于 28-4-2012 20:45 发表
青山从来不会正面回答你的问题的。

青山说过管理层是大选出来的,绝对可以代表FREEOZ的大部分民意。我问青山15万会员只有510张投票(包含马甲)选出来的议事院能代表15万会员的民意吗?你猜青山怎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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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8-4-2012 21:49:22 | 只看该作者
他怎么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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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8-4-2012 21:50:32 | 只看该作者
既然有明确规定了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
为什么青山本话题#21楼说: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青山的意思应该是说:按法律规定,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论坛NGO方案中要求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青山的发言和Freeoz明文规定不矛盾?

所以不矛盾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19:22 发表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什么一点都不矛盾,矛盾得很,你自己看不到吗?

矛盾如下
1。 NGO专贴里白纸黑字:发起人要求是澳大利亚NSW居民。。。
2。Ray #33楼发言: 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不是法律规定,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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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楼主| 发表于 28-4-2012 21:53: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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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先生,请自重,不要无意义给我加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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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8-4-2012 22:0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8 Ray和Wendy 的帖子


俺要疯了。



算了,管他矛还是盾,这么说吧,

说咱不管青山21楼发言如何,今后的NGO发起人是不是要在新州?是还是不是,干脆来Yes or No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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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楼主| 发表于 28-4-2012 22:01: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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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是你马甲?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8-4-2012 20:50 发表
既然有明确规定了发起人要求是新洲居民
为什么青山本话题#21楼说: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在新州招募发起人,只是为了速度快一些。

青山的意思应该是说:按法律规定,发起人不一定要在新州;论坛NGO方案中要求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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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8-4-2012 23:08:25 | 只看该作者
你问的问题,是基于法律还是基于本次注册方案?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21:00 发表

俺要疯了。



算了,管他矛还是盾,这么说吧,

说咱不管青山21楼发言如何,今后的NGO发起人是不是要在新州?是还是不是,干脆来Yes or No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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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8-4-2012 23:09:4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 NGO 越来越象是个圈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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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8-4-2012 23:19: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8-4-2012 22:08 发表
你问的问题,是基于法律还是基于本次注册方案?


俺的问题:

基于法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Freeoz的NGO的本次的注册方案,是否发起人仍然必须是新州居民?


不开玩笑啊,俺只是觉得青山21楼的发言让人浮想连篇,需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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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9-4-2012 00:16:55 | 只看该作者
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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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9-4-2012 00:18:07 | 只看该作者
奇怪,问题清清楚楚抛出来1个小时了,怎么还没有答案?

看到领导都在线。

赶快来回答了事,要迅猛,别让人浮想联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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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9-4-2012 01:11: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8-4-2012 22:08 发表
你问的问题,是基于法律还是基于本次注册方案?





Ray你在本主题贴的很多回答都可看出你很擅长玩文字游戏。 青山等人在freeoz建立”法律“ 条款就是为了玩文字游戏,背离了论坛是为普通网友服务的原始宗旨,这点也提请议事员同学们注意。 规则对青山有利时,其就利用规则打压他人。规则对其不利时,就开始玩文字游戏。

你们这样做还谈什么公信力? 以青山和Ray为主力推的NGO,为什么区区5位新洲议事员发起人都找不出来,这充分说明了议事员的选举参与性低,广大网友不喜欢玩什么"法律"。  现在青山急了,他的真实面目也更清晰的暴露出来。  这样的NGO不能不说是青山个人的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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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9-4-2012 08:45:12 | 只看该作者
好好一个NGO被青山搞成四不像,自创章程明显不符合新州法律精神,青山自称妥协两年在推动,但是会员规定是议事员从来不肯让步,说起来就玩文字游戏找借口。无非是舍不得自己拍脑袋想出来的议事院,还幻想通过法律手段去真正保护这个脱离实际的东西,可笑。至于论坛的需求从来没去考虑过,动不动就是伪光正的说辞,真正法律面前可不是简单投票就行的,要的是担负责任。光凭网上辩论,死撑硬顶,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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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和Wendy + 20 初始阶段才有会员规定是议事员的规定。请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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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9-4-2012 09:49:02 | 只看该作者
一派反动言论,全部关小黑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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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9-4-2012 13:55:0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LK 于 28-4-2012 22:19 发表


俺的问题:

基于法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Freeoz的NGO的本次的注册方案,是否发起人仍然必须是新州居民?


不开玩笑啊,俺只是觉得青山21楼的发言让人浮想连篇,需要确认。


我想直接了当地问青山和 RAY, 能否把官方法律文件中关于发起人居住地要求的原文给出连接或贴出来,大家不需要你们自己的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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