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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2k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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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提案修改《基本法》关于论坛管理结构职位认定细则 请求所有议事员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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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20-4-2012 23:15:54 | 只看该作者
您这也太不严肃了
我很认真的说
我觉着4月1日怎么着也比明天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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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1-4-2012 11:13:59 | 只看该作者
请有权限的版主或技术员修改主楼
此提案中提到的zht不兼任议事员的开始时间点为2012年4月1日

另外请青山议事员说明不能联署的理由

请议事有员miller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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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1-4-2012 14:0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2 y2kgo 的帖子

顶这个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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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1-4-2012 14:27:5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2kgo 于 21-4-2012 10:13 发表
请有权限的版主或技术员修改主楼
此提案中提到的zht不兼任议事员的开始时间点为2012年4月1日

另外请青山议事员说明不能联署的理由

请议事有员miller联署


这里我想说一下我的观点, 联署不联署, 完全由议事员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做决定, 没有义务一定要解释原因, 楼主这个要求不太合理.

另外你要求的这个日期也不符合常理, 一般新法规最多是从通过之日起实行, 没有见过说生效日追溯到比通过之日还早的. 如果你的提议要按这么个提法, 我不仅不会联署, 投票也会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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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50 饼叔,你被愚弄了!!!请看回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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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1-4-2012 16:20: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四香油饼 于 21/4/2012 13:27 发表


这里我想说一下我的观点, 联署不联署, 完全由议事员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做决定, 没有义务一定要解释原因, 楼主这个要求不太合理.

另外你要求的这个日期也不符合常理, 一般新法规最多是从通过之日起实行, 没有见过 ...

炳叔威武。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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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50 乱肯定,饼督是被愚弄的,出来替天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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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主| 发表于 21-4-2012 19:18: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4 四香油饼 的帖子

回饼叔

ok,既然青山议事员不愿意给出不联署的理由,咱也不为难他,就是哪个神马神马神马神马的嘛

如果把生效日期改为提案日期,那么您会联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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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1-4-2012 19:50:54 | 只看该作者
小呆,你的提案是否可行,我是不清楚,这是你们家务事。

但是对你提案的意见,我觉得有个人是明显的无理取闹。所以我这里插一句话,顺便告诉小呆一下。

为什么说明显的无理取闹呢,因为这个人曾经说学过法律,学过法律的人,对生效时间是非常敏感的,无论是哪一国的法律,都是很清楚的,因此,他会提这样的问题,我觉得有刻意为难小呆的意图。

Ray原话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0-4-2012 06:23 发表
这个提案是否只对提案通过时点以后的案例生效?
否则如果要回溯过去,恐怕有二十人以上兼任过议事员,猪头和版主,是否都算违反基本法?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0-4-2012 11:15 发表
能否请呆妹在提案中明确这一点?


Freeoz的基本法肯定是不严格的,而维护Freeoz制度的志愿者,也大多是非法律的义务服务者,因此,以法律的标准来要求,有失公平。

法律,对生效时间非常敏感,签署的一份文件是否有效,有多份遗嘱哪一份会有效,法律都是会有严格的效力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法律是不追溯以往的。除非专门有规定。但是可以影响现在。即一部法律经立法机关批准生效,或者执行判例法的,以这名法官判决生效开始,具有效效。简单说,在法律生效时间之前,已判决的,当然不重新审理;但在法律生效后还没有判决的,就适用新法律。这还没有生效的判断,就包括开庭时间跨跃法律生效时间的情况。

拿小呆的提案,很明显,在没有明确时效的情况下,当然以提案通过的时间为有效时间。提案通过后,即提案生效后,也不会有回溯的权利,但是对在任的人,对青山,对在提案生效后,就存在提案情况的人,当然的是适用的。Ray呀,学过法律,就不要拿基本常识来愚民啊。虽然我学的是中国的法律,但是国外的法律也略知一二,你如此明显的愚人行为,实在是欺负别人不懂法。而不是真心帮助所提出的建议。

呆妹不需要明确生效时间点。

如果呆妹明确提出是4月1日开始有效,那么在提案通过之后,就表示该提案有溯及到4月1日的效力。如果有人在4月1日具备这样的行为,而通过之日(现在是4月21日)后,那至少是20多天,这中间的20多天时间,有兼职了,然后又辞掉一只,即,在通过之后符合规定。那么如果小呆规定了有溯及4月1日的规定,在提案生效后,严格来说,还需要补充相关的提案,重复罢免一次。

哈哈,Ray呀,你恶意提醒小呆要注意生效时间,然后对小呆提出在4月1日时间又没有建议。如果青山在生效前辞去一个职务了,那Ray是不是要拿着4月1日有效的规定,找那么些没有履行程序的人的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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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1-4-2012 19:58:53 | 只看该作者

提醒小呆要写4月1日生效

嘻嘻,对了,我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如果提案中写了4月1日,那么会有几种结果呢?

在提案通过的情况下,意味着可以溯及4月1日时间之后的行为。

那么,假如青山同志现在放弃了猪头职务。

在提案的效力是追及4月1日的,那么,4月1日时,青山同志是兼任两职的。因为提议一生效,就表明青山的议事员职务在4月1日这个生效时间起,就会自动终止的。而青山现在放弃了猪头职务。那按严格的法律效力来说,无论青山现在是否有兼任猪头和议事员,只要4月1日时有兼任,那4月1日一生效时间的规定,意味着提案通过之日时,也就青山失去议事员的身份。

呵呵,小陷阱。谁要是现在劝青山放弃猪头,就是想害青山连议事员都当不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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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1-4-2012 20:03:20 | 只看该作者
所以写明4月1日。

有三种情况

一,青山没辞任一职务,那么提案一生效,失去议事员职务

二、青山现在辞去议事员职务,那么提案生效时,没有影响。

三,青山现在辞去猪头职务,那么提案生效时,也同时是青山议事员资格失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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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1-4-2012 20:18:56 | 只看该作者
饼叔呀,我说的这些,是想说给你听的。因为小呆加了时间后,你说“没有见过说生效日追溯到比通过之日还早的. 如果你的提议要按这么个提法, 我不仅不会联署, 投票也会投反对票.”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载入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的古罗马法律格言曰:“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一格言涉及的是法的溯及力问题。世界基本上是采取这样的规范。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也就是说,要规定4月1日起有效是符合法律的。

但是,作为学过法律的Ray,对小呆提出生效时间的问题,实际是以自已掌握的法律知识,愚弄小呆。Ray的建议,本质是恶意建议。理由很简单,Ray学过法律。

如果Ray没有学过法律,那是可以理解。但是对学过法律的人,违背这样的基本常识,这不是一时失误,而是居心问题。

到底Ray是何居心,是无从考证的。

但饼叔不应当被人愚弄,或许小小呆加进4月1日,然后又有饼叔因4月1日而不愿意提名的结果,可能正是Ray的目的所在吧。

饼叔似乎应该主持公道一下。

我的逻辑论据很简单,如果对小呆没有效期也提建议。那么在饼叔因为加了有效期而会不提名时,如果Ray是公正的话,就应当也告诉饼叔,加进4月1日的生效时间,是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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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1-4-2012 20:28:1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饼叔因为加了4月1日生效时间,而不联合署名,那这样的结果

恰恰就是Ray想愚弄饼叔的结果。饼叔是否愿意让人愚弄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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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1-4-2012 20:41:52 | 只看该作者

劳动仲裁法解读五十四:法律生效时间

找个司法解释来瞧瞧,专门就是生效时间的。生效时间,对法律是恢常灰常重要的,所以学法律的,一定懂得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基本原则,因为这是全世界通用的原则。有溯及力的是个例。所以基于这个是常识性的,且Ray在不该当建议的地方提建议,在应当说明的地方,却故意隐忍不说。因此,基于第一点就可以认定Ray是恶意提问的了;再加上还有该建议的不建议,十分确定,就是恶意提问。

找个生效时间的规定,是给饼叔普法的,学着玩玩,虽然到了法律内容到澳州是无效的,呵呵,但是法律的生效时间的规定,在澳州也是可以通用的。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问题。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

【解读】本条是关于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问题。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法律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起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

  (2)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则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目前,国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发布命令公布法律,如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该法。

  (3)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当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开始生效的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3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

  本法采取第一种方式,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本法的实施日期,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即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本法自颁布至施行间隔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这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做好本法实施的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清理以前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办法、规定等,凡发现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都要予以废止或修改;二是本法规定的一些措施制度,需要一些配套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制定有关配套规定;三是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本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等,为本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此外,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还涉及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如果适用,就表明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法律如果有溯及力,那么就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法没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这表明,本法没有溯及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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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1-4-2012 20:47:42 | 只看该作者
小呆,我虽不是英雄,但怎么说也是只好熊。好熊救美,值得鼓励,快快来加分

饼叔,你的反映,是被Ray给愚弄的,还是你跟Ray同流合污呀?不联名就不联名,别在常识上犯错误呀。

饼叔,从权责的角度看,你可以不联署,也可以投反对票,因为这是你的权利。但如果在行使这两项权利前,加上是因为溯及力的原因。那么只有两个解释是合理的。

一、你被Ray愚弄了。

二、你们是同流的,你只是在找个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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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1-4-2012 21:11:17 | 只看该作者
小呆,送我只龙吧

饼叔,帮你扯出被人愚弄的小坑,也送我一只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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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楼主| 发表于 21-4-2012 21:51:4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kk
哇塞,又码这么多字
我先马克一下慢慢看哦
送个二窝头给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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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1-4-2012 21:59:04 | 只看该作者
澳洲法律有过追溯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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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楼主| 发表于 22-4-2012 01:36:54 | 只看该作者
请议事员四香油饼联署这个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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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2-4-2012 03:01: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1-4-2012 20:59 发表
澳洲法律有过追溯的先例。


谢谢山哥证明了一下。

其实只要饼叔上网google一下,也就会清楚法律的溯及力,一般情况下,即没有作其它说明的情况下,一般就是默认通过后生效。延后时间的,也有。而提前的,却是极为少见的。所以学过法律的Ray,竟然专门点明《如果要回溯过去,恐怕有二十人以上兼任过议事员,猪头和版主》,这说明Ray是刻意为难没有学过法律的呆妹。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0-4-2012 06:23 发表
这个提案是否只对提案通过时点以后的案例生效?
否则如果要回溯过去,恐怕有二十人以上兼任过议事员,猪头和版主,是否都算违反基本法?


唉呀呀,这个Ray呀,不是我存心为难你呀,是你这个人的行为呀,唉呀呀,为什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你也要犯呢?

就算我没有站出来指出你的居心,其实你这多这一问,只是让呆妹小为难一下而已,但是改变不了大趋势呀,这种耍耍小聪明,为难别人,却又不能阻拦别人。只不过是让小呆多码些字。还有呀,既难在常识上为难小呆,为什么又会把这贴子高亮呢?是不是想让大家看一看小呆的提案有漏洞!!嘻嘻,没高亮,我也不会进来逛,你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呀。

嘿嘿,Ray在简历上是明确说学过法律的,并且自已也曾经在给我回贴中说你是学过法律的。对学过法律的,会用这样浅显的常识来为难一个小女子,唉呀呀,又为难,又给人家高亮,这又当坏人,又要让人说他是好人。真是居心叵测。

哇卡卡,还有呀,给我加分也小里小气的加个20分。要加分,想要显得大肚点,就给我加个50分嘛。我自已都有2000的加分权,你那层次加分权怎么说也不可能比我少吧,我又不是没给别人加过分。所以呀,别装得要显大肚量,却又舍不得给分,Freeoz的分又不值钱,我现在也不缺分啦,喊人来加分,其实是看看别人会不会肯定我,至少码字辛苦,加加分以示慰藉嘛。

所以呀,你这给我加分呀,不尴不尬的,给我加个50嘛,我还会肯定你。

也别忙着给我加那小气分,你也澄清一下吧,现在酒香也怕巷子深呀,有误解,你也就说一说吧,说吧,是不是想愚弄大头饼?是不是觉得吃饼不如肉,没什么营养好愚弄?

饼叔呀,你有没有google“法律溯及力”一下?查完有啥米感想,跟饼叔谈谈心,如何?

对了,那个MK82呀,不象话,饼叔被愚弄了,你怎么还赞饼叔威武捏!!快快出来,跟饼叔解释一下。饼叔虽然是一直威武,但是智者千虑,难免有一失呀。一定要跟饼叔好好说说。要告诉饼叔,他一向是威武滴,只是没学过法律,一不小心被一叶障目而已

还有,别小里小气的,给我加加分,既然曾经给我加分了,现在也别跟小媳妇一样,还害臊不好意思,乖,加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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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kgo + 50 谢谢分享!乖乖加分的来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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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楼主| 发表于 22-4-2012 18:3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8 kk-11 的帖子

再次请求议事员四香油饼联署这个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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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3-4-2012 01:19:5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kk-11写了这么多普法知识。不过实话实说我没能逐字看完kk-11的帖子,字数有点多

不过精神是领悟了,大概是说通常情况下,法律生效是在法律本身产生之后或同时,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有追溯到法律诞生之前的溯及力。不知道我理解的对吗?


首先呢,说明一下,我做的结论都是自己独立做出的,依据一是自己的知识,对自己知识所欠缺的部分,主要依据自己的逻辑思维推理,基本不会受太多别人的影响,所以说被愚弄,基本是不太会发生的了。

对于这个提案呢,我认为zht不兼任议事员是个好的改进,但我认为合理的方式是应用于今后的管理中,看不到追溯到以前的实际意义,操作起来恐怕也过于繁琐,所以如果提案生效日要追溯到通过之前,我会反对这个提案,也就不会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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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3-4-2012 11:07:50 | 只看该作者
KK-11智商很好,情商偏低,能做老师,做不了生意。KK反复的说大饼被愚弄,这时候大饼怎么办?大饼只能说我都是独立思考。你能说我没文化,不能说我傻。没文化我能学,傻一辈子改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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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智者千虑,总会有一失滴!被愚弄与傻不同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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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3-4-2012 11:11:49 | 只看该作者

而且

确实大饼不是大傻,确实是因为法律知识欠缺造成的,而且是立法方面的知识欠缺造成的,这有啥呢?Ray确实更不傻,要是别觉着自己聪明得无以伦比,别觉着自己是非死不可的创始人那一类的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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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3-4-2012 13:07:2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青山说,这是恶意攻击facebook,要封各种i的
原帖由 侯大业 于 23-4-2012 10:11 发表
确实大饼不是大傻,确实是因为法律知识欠缺造成的,而且是立法方面的知识欠缺造成的,这有啥呢?Ray确实更不傻,要是别觉着自己聪明得无以伦比,别觉着自己是非死不可的创始人那一类的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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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3-4-2012 13:09:21 | 只看该作者
我联署,支持烧鸭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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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楼主| 发表于 23-4-2012 13:13:0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mason
已经有两位议事员联署了
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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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楼主| 发表于 23-4-2012 19:15:04 | 只看该作者
再次请议事员miller联署这个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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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3-4-2012 19:17:22 | 只看该作者
对大饼再小解释一下,时效问题,没特别说明,就是以通过时为生效时间。法律,比较严格,会专门一条规定什么时间有效,即使是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也会加一句说明。其它的规章,很多没有专门说明,但是没特别说明的,都是通过之时起生效。所以说,学过法律的Ray会专门这样一问,把小呆问得好似真没考虑全一样,这是明显的刻意误导。

而时间要提前到4月1日,那工作量也只增加一个青山而已,所以也不会复杂。如果饼叔因为4月1日的原因而反对,那么你就是中了Ray的陷坑。如此而已

因为明显的Ray想误导小呆,但是小呆说定在4月1日后又不支声,就是很明显的耍小聪明的诡计。Ray明白着是不赞成小呆的提案,那么只能说明他想通过做这样的事,能达到小呆提案没通过的目的。

呵呵,这4月1日的较真事情,本质不是在于饼叔会不会计较,而在于Ray这样误导小呆,就是希望有饼叔这样前面同意后面却因为时间原因而不同意的结果。

因此,如果饼叔因为4月1日的原因而投了反对票,那么表面上,看起来是饼叔有自已的主见而选择反对票,但本质上,这反对票正是Ray所期望的目的。所以表面是饼叔有主见,实际是饼叔被Ray愚弄。


我只是看小呆被人误导,呵呵,跳出来说句实话而已。你们怎么选,怎么投票,跟我没关系。


这个事呀,也不关情商,因为我根本没想联络感情。我只是对我能看到的不平等,不吐不快而已 要做事,光明正大一点嘛。说反对,也没人会有意见。只是心里想着要反对,表面上却又要讨好小呆,然后又耍个小聪明,设个陷阱。唉呀呀,聪明的饼叔,你也难得上几次当,你就去投反对票吧

对了,我智商也不高。只要是有学过法律的,哪怕是选修课,也会懂得时效。很浅显的常识而已。只是对没学过法律的人,却实是不好分辩。但是说一下也就清楚了。

结果与我无关,我只是在看饼叔还是上一下当的好,太聪明了,孤独求败呀。明知被人愚弄,还要装个性,嘻嘻,老饼叔叔呀,那你就投反对票吧,这样万一提案没通过。你日后回忆时,虽然会说是你坚持个性,嘻嘻,但是被我说了还讲是个性,那你就好好上当罗 ,相信你也好不容会上一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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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3-4-2012 19:21:41 | 只看该作者
漏了个“易”字

是好不容易上了次当

饼叔好好上当吧 ,过若干年,再看看有没有人说饼叔是有个性。嘻嘻,将来,会说到此事的,一定都说饼叔被愚弄了。

人生,留点缺陷 饼叔被骗也难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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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3-4-2012 20:59: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0 四香油饼 的帖子

原帖由 四香油饼 于 23-4-2012 00:19 发表
谢谢 kk-11写了这么多普法知识。不过实话实说我没能逐字看完kk-11的帖子,字数有点多

不过精神是领悟了,大概是说通常情况下,法律生效是在法律本身产生之后或同时,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有追溯到法律诞生之前的溯及力。不知道我理解的对吗?

首先呢,说明一下,我做的结论都是自己独立做出的,依据一是自己的知识,对自己知识所欠缺的部分,主要依据自己的逻辑思维推理,基本不会受太多别人的影响,所以说被愚弄,基本是不太会发生的了。
对于这个提案呢,我认为zht不兼任议事员是个好的改进,但我认为合理的方式是应用于今后的管理中,看不到追溯到以前的实际意义,操作起来恐怕也过于繁琐,所以如果提案生效日要追溯到通过之前,我会反对这个提案,也就不会联署。


首先,这个谢谢很没诚意。码字多到你都看不完了,没功劳也有苦劳,分留着也没有,花出去明天就回来了,不花你也不见得自已能留下。就算留下也没有。所以,即然谢谢我,为什么不给我加分捏?举手之劳不乐为,这谢呀,很没诚意。

其次捏,无论你怎么强调你的决定是你自已“独立做出的”。反正,结果是别有用心之人所期盼的,那么在以结果论成败的理论上,你就是属于被愚弄滴。

就象周瑜打黄盖一样,打是真打,但只是为了让诈降吴营的蔡中蔡和看的。之后,有阚泽为黄盖献诈降书,加之眼线蔡中蔡和又恰好将这一假情报传回了曹营。曹操便深信不疑,以至于后来的赤壁惨败。大饼呀,你知道不,曹操当然是他自已“独立做出的判断”呀。曹操绝对的,千真万确的是依据他自己的逻辑思维推理,绝对没有受别人的影响。

所以呀,虽然是曹操自已独立做出的判断,但是事后论断,唉呀呀,只能说曹操傻呀!嘻嘻,是聪明一世,湖涂一时。

饼叔如果有很多聪明的时候,那不妨留下一时湖涂吧。当然,如果是经常湖涂捏,不妨聪明一时呀

你会反对,还是会支持,嘻嘻,反人自有论断。俺只是喜欢提醒老饼,一你的谢没诚意;二你的“独立判断”不影响后人评价

顺便普及常识一下,孔明借东西这是三国假史,真实的历史,大败曹操时,就是周瑜领军。草船借箭,三气周瑜,借东风,这些故事是捏造的。

历史上真实的周瑜,雅量高致,气度开阔,胸怀天下,胆略过人,不畏强权,有为东吴逐鹿天下之雄心,而且,很帅。

当然,周瑜也不是被气死的,而是因为为扩大东吴领土而四处奔波征战,最后因劳累伤病而死于出征途中的。

真实历史能体现诸葛亮谋略的,只有一个隆中对。但隆中对先天不良,存在着很多缺陷,军事大家毛泽东曾经评点说:“其始误于隆中对,千里之遥而二分兵力。其终则关羽、刘备、诸葛亮三分兵力,安得不败。”简单解释,毛泽东说,造成蜀汉灭亡的原因就是诸葛亮的隆中对。中国兵法强调集中兵力,以兵力集中之势,战胜兵力分散之敌。这也是毛泽东惯用的策略。三分兵力使本已弱势的蜀汉兵力不得集中,国势分散,战而无功,最终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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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4-2012 00:40:02 | 只看该作者
修改为    3.9.4, 若是针对ZHT、候补ZHT身份所提起的被弹劾案获得通过,其议事员的资格身份亦需重新公开补选。

这里的“重新公开补选”是按现在规定的方式还是另其它什么方式,是立即启动还是按目前规定的启动条件启动?

增加

4.8.3 现任议事员若当选zht,其议事员身份将被立刻终止。

因为是“终止”不是“中止“,所以想确定一下,如果这个ZHT没被弹劾但辞去ZHT了,那么这个人的议事员是立即恢复、重新补选(按什么方式?)、还是永久性终止?

以上只是想明确一下,明确了以后无论是否符合我自己的想法,我都同意联署,以便尽快有个结果

这个贴子早就看了,不是被呆妹指名抓过来很不想参乎制度方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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