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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xx律师行及其客户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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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8-4-2012 10:28: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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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我收到了某律师行打来的电话,说是之前给我发了挂号律师信已经签收,现要就freeoz论坛某个帖子问题和我交涉要求删除某个帖子。我当时正在开车,表明我不是论坛负责人然后挂断电话。

其实那封信是寄到了我以前的地址,是别人帮我签收的,我暂时还没空去拿来看,顾不知道是哪个律师行受谁委托发的信。但不管是谁,因何种原因,我首先申明我仅仅是保管这个论坛其中一个域名而已,并不负责任何论坛管理,请不要浪费我的时间对我进行电话和邮件骚扰。

其次尽管我不参与管理,就我对这个论坛的了解,这个论坛每个用户注册时候都申明接受论坛使用协议是各自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论坛管理员既不可能也不必要更无权利对所有内容审核决定是否允许发布所以别说我不是论坛负责人,以我了解就算论坛负责人,也无权在帖子不违规违法的前提下因为某人的要求而删贴。当然我不知道所指是哪个帖子,我想如果帖子违规了,可以在论坛举报,也可以注册发言来投诉。如果帖子违法了,可以报警,我相信论坛技术员一定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但如果不违规也不违法,那么靠发函对域名注册人威胁是没有用的。

另外致论坛负责人,我希望我以后不需要被此类论坛事务骚扰。当然这次这件事情,我也不希望你因怕麻烦我而放弃论坛管理的原则。我作为论坛普通成员希望看到所有合法的发言能够被保护,非法的发言能及时处理。

最后如果某律师行和其客户最后终还是无法就这个纠纷和论坛发帖者及管理者取得一致而要把我告上法庭的话,我不得不应对则希望广大网友给予建议和援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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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4威望 +170 收起 理由
ariesbunny + 50 我一向只来这里看看,从不轻易发言。但这次 ...
冰翡翠 + 20 谢谢分享!
coredump + 50 是freeoz.biz吗?如有可能, 可以再网站做个 ...
Serin + 5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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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10:30:33 | 只看该作者
管理员,第二段几个字是电脑问题误输入,请编辑删除,我没有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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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18-4-2012 11:04:39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具体那个帖子啊,我们也看看这家伙的嘴脸

To 大提琴:
我看你还是都转别人名下吧,反正也不但算参与管理了,甚至不再参与以平民的身份的辩论了,这可是你当初辞职时候的初衷啊。如果真的感觉这里没有希望了,就换其他地方玩吧,以你的人品和做人原则,在哪里都发光。

To 青山:
前因不搭后果,不是什么理由都可以证实你的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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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18-4-2012 11:15:59 | 只看该作者
律师是怎么知道cello的手机号码?

若有质疑的问题也应该到论坛发短信给现任Z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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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18-4-2012 12:01:07 | 只看该作者
cello回去看看是针对那个帖子的。发过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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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8-4-2012 12:14:4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ello 于 18-4-2012 09:28 发表
如果帖子违法了,可以报警,我相信论坛技术员一定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但如果不违规也不违法,那么靠发函对域名注册人威胁是没有用的。


恐怕域名注册人律师从官方途径能找到的唯一联系人吧?你总不能指望律师来注册用户发贴吧?律师的做法似乎合法。

如果你不负责管理工作了,还是把域名转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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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18-4-2012 12:14:58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别看我,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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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18-4-2012 12:18:53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你赶快转NGO名下吧,日后法律诉讼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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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18-4-2012 12:20:37 | 只看该作者
有无可能是一阴谋?比如实际目的是威胁cello把域名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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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18-4-2012 12:24:3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日后可能的官司比如诈骗捐款啊,诋毁新足网站啊,恶意发布个人隐私啊,私自立法啊,以新闻名义发布虚假信息,请个法律顾问吧,花点钱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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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18-4-2012 12:29: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x0097 于 18-4-2012 11:20 发表
有无可能是一阴谋?比如实际目的是威胁cello把域名转出去


很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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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18-4-2012 13:45:30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在另一中文网站上看到一则对商婚的投诉,某受伤的女士将事情经过在某个论坛上陈述,当事人某先生准备找律师对某论坛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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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18-4-2012 14:35:33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好,写信给薄熙来,让他来唱红。
原帖由 水穷云起 于 18-4-2012 13:28 发表
太好了,快把事情搞大,这个是上好的炒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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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30 收起 理由
Serin + 30 你太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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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18-4-2012 16:43:45 | 只看该作者
你看,来了吧?我早预料到的事,一一宣告过的,青山就是不听我老人劝啊,你动用律师行,有啥用?法理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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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18-4-2012 17:51:03 | 只看该作者
cello到底是哪个贴子?  

法律上的事咱不懂,但咱支持你。 如果你被迫要上庭,我捐款给你,你去请律师。

另:你认为对方律师有可能从什么渠道知道你的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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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威望 +70 收起 理由
cello + 50 谢谢,心领了
xblues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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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18-4-2012 20:02: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x0097 于 18-4-2012 11:20 发表
有无可能是一阴谋?比如实际目的是威胁cello把域名转出去

在澳洲缠上官司很烦楼主,费钱费时间。到时还得出庭什么的,不去会被判藐视法庭罪的。

你想想有谁知道你的私人信息,然后会提供给律师呢?肯定是论坛负责人吧。

你最好写封信给律师,说明你已经辞职了,现在论坛的负责人是青山,有问题可以找他解决。

青山是法律专家,相信这种官司他能轻松搞定的。

也提请青山同学不要逃避,现在是你挺身而出的时候了。当领导人的要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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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18-4-2012 20:04:36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注册域名肯定留了联系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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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20:58:3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关心。

我今天去取了信,对方投诉的是这个帖子。
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hread.php?tid=946879

我不知道管理员的看法如何。我个人看来这个帖子我们没判断是事实还是诽谤的能力,但是论坛每篇文章下都有免责声明。对方实在是应该和原作者去对质。

从论坛用户角度,我更希望看到投诉方在论坛上和作者交锋,真相越辩越明,如果那篇文章如律师函所说是诽谤,让大家对诽谤行为和真相有更深认识岂不是比强行威胁删贴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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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21:06:28 | 只看该作者
另外反对一下针对管理员的阴谋论。其实对于我来说保管其中一个域名这个权利只是责任而已,在辞职时候也申请过交出域名,只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合法接收方暂缓了而已。
当然现在既然域名在我保管,如果真的遇到法律纠纷我被强制需要进行什么操作的话,也许不一定能完全依照这个论坛的授权体系进行。如果这样的事情万一真发生,我只能自行先操作了。

个人还是希望能有更好更合法的法人能够代表论坛去解决类似问题,这其实也是对全体用户基本权益的一个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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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21:08:04 | 只看该作者
至于我的联系方式,那是在域名注册时候留下不是这个论坛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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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18-4-2012 21:17:23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嘿嘿,不怕他,让青山去跟律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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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18-4-2012 21:28:0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你先把域名转到ray名下,她是未来po,要接这事儿的。另外,那个所发的函?
原帖由 cello 于 18-4-2012 20:06 发表
另外反对一下针对管理员的阴谋论。其实对于我来说保管其中一个域名这个权利只是责任而已,在辞职时候也申请过交出域名,只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合法接收方暂缓了而已。
当然现在既然域名在我保管,如果真的遇到法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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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18-4-2012 21:41:39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建议帖子先下架,请律师咨询,律师函一般是流程第一步,下面还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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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18-4-2012 21:58:02 | 只看该作者
论坛有声明是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FREEOZ立场。作者写的内容是否属实,观点是否正确,由群众自己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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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18-4-2012 22:17:18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好,不理他们,由他们去。
原帖由 妮南 于 18-4-2012 20:58 发表
论坛有声明是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FREEOZ立场。作者写的内容是否属实,观点是否正确,由群众自己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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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18-4-2012 22:19:3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ello 于 18-4-2012 20:06 发表 [img]http://2f[/img]
另外,。。。如果真的遇到法律纠纷 ... 个人还是希望能有更好更合法的法人能够代表论坛去解决类似问题,这其实也是对全体用户基本权益的一个基本保障。


更好,更合适的人选当然是ZHT青山啦。。。

青山快来表个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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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18-4-2012 22:26:49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青山可以拿出基本法告诉他们这个没有违法
原帖由 dofach 于 18-4-2012 21:19 发表


更好,更合适的人选当然是ZHT青山啦。。。

青山快来表个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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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18-4-2012 23:03:22 | 只看该作者
查了一下。 丁一凡(freeoz的id,其在freeoz共发5贴),同样的文章在sina他的个人博客上也有,比freeoz早了近半年。而且丁的博客,金凯平也访问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39a4630100jt7b.html

但丁的文章只在freeoz上有,这很奇怪。按理说,澳洲还有不少华人网站,但都没有同样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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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19-4-2012 01:20:19 | 只看该作者
出了状况,没有看见一个猪头出来问问情况,都没要求你们来拿主意了。

心寒,心冷,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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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19-4-2012 01:24:57 | 只看该作者
基本法是否有英译本? 如果有,是否可以用来证明Cello非论坛负责人?

这件事情,首先要把那帖子拿下来,第二是向对方说明本论坛负责人是谁,然后由负责人去和对方律师商讨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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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coredump + 20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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