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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修改《FreeOZ 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及处罚办法》[20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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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7-4-2012 14:5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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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罚的级别
freeoz共设5个处罚级别,根据违规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级别的处罚。分别是

    * 第一级:警告,可同时修改或删除违规内容,,对帖子进行屏蔽、沉底、锁贴、删除等操作
    * 第二级:禁止发言1天,可同时修改或删除违规内容,对帖子进行屏蔽、沉底、锁贴、删除等操作
    * 第三级:禁止发言3天,可同时修改或删除违规内容,对帖子进行屏蔽、沉底、锁贴、删除等操作
    * 第四级:禁止发言7天,同时如处罚对象为管理人员(指所有具有进入管理版面权限的人),提出撤销其管理职务处罚议案,交由ZHT或议事院(根据规定的表决机构而定)表决
    * 第五级:禁止发言30天

改为
五、处罚的方式
freeoz共设6个处罚级别,根据违规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级别的处罚。分别是

    * 第一级:警告,可同时修改或删除违规内容,,对帖子进行屏蔽、沉底、锁贴、删除等操作
    * 第二级:禁止发言3天,可同时修改或删除违规内容,对帖子进行屏蔽、沉底、锁贴、删除等操作
    * 第三级:禁止发言7天,可同时修改或删除违规内容,对帖子进行屏蔽、沉底、锁贴、删除等操作
    * 第四级:禁止发言30天,同时如处罚对象为管理人员(指所有具有进入管理版面权限的人),提出撤销其管理职务处罚议案,交由ZHT或议事院(根据规定的表决机构而定)表决
    * 第五级:永久禁止发言
    * 附加级:ZHT集体决定的其他处罚方式,包括封禁IP,或IP地址段 (本级别处罚仅应用于一个ID遭到处罚后,继续使用马甲违规的情况。)                  
               当ZHT集体认为某ID(以下简称B)为另一ID(以下简称A)的马甲,且B被用于继续A的违规行为时,按以下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方式:
                      如果A和B的IP地址相同,则直接封禁该IP,或IP地址段;(从同一IP地址访问FreeOZ的多个ID,无论背后是否同一人,在进行违规判定的时候均视为马甲)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B明示或暗示自己是A的马甲,且A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或技术员用其他手段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同时封禁A和B的IP,或IP地址段;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B明示或暗示自己是A的马甲,但A没有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技术员也无法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封禁B的IP,或IP地址段;
                      IP封禁的时间长度,以原ID受处罚级别为起点,按逐级递增原则计算。即A违规被封禁3天,马甲B继续违规,则B(或A,B双方)将被封禁IP或IP地址段7天




三、回避原则
具有处罚权的管理人员,如果是矛盾纠纷中所涉及的对象,应对该纠纷的处理予以回避,由其它管理人员处理。被处罚人员在管理人员做出处罚后对执行处罚的管理人员进行的人身攻击、侮辱、冷嘲热讽等除外,管理人员有权继续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无需回避。

改为

三、回避原则
具有处罚权的管理人员,如果是矛盾纠纷中所涉及的对象,应对该纠纷的处理予以回避,由其它管理人员处理。被处罚人员在管理人员做出处罚后对执行处罚的管理人员进行的人身攻击、侮辱、冷嘲热讽等除外,管理人员有权继续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无需回避。涉及超过一名管理人员的帖子,不适用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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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17-4-2012 14:55: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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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17-4-2012 15:11:19 | 只看该作者
* 附加级:ZHT集体决定的其他处罚方式,包括封禁IP,或IP地址段 (本级别处罚仅应用于一个ID遭到处罚后,继续使用马甲违规的情况。)                  
               当ZHT认为某ID(以下简称B)为另一ID(以下简称A)的马甲,且B被用于继续A的违规行为时,按以下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方式:
                      如果A和B的IP地址相同,则直接封禁该IP,或IP地址段;(丛同一IP地址访问FreeOZ的多个ID,无论背后是否同一人,在进行违规判定的时候均视为马甲)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但A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或技术员用其他手段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同时封禁A和B的IP,或IP地址段;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但A没有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技术员也无法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封禁B的IP,或IP地址段;
                      IP封禁的时间长度,以原ID受处罚级别为起点,按逐级递增原则计算。即A违规被封禁3天,马甲B继续违规,则B(或A,B双方)将被封禁IP或IP地址段7天


这一段是恶法,完全是以有罪推定的法则来判断马甲,从而进行封禁IP,我强烈反对。

如果这样的恶法通过,我立即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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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17-4-2012 15:15:34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是恶法?有几个论坛不是这样应对马甲违规的?何况至今版主管理条例中仍然有封禁IP和IP段的条款。那也都是你同意才通过的。

现在阻止弥补这个漏洞,我看不出有什么道理。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7-4-2012 14:11 发表


这一段是恶法,完全是以有罪推定的法则来判断马甲,从而进行封禁IP,我强烈反对。

如果这样的恶法通过,我立即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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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17-4-2012 15:20:55 | 只看该作者
请zht们投票吧。如果这个漏洞不补上,就无法解决不断注册新马甲违规的问题。我不知道这是谁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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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7-4-2012 15:31:2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青山 的帖子

1. 用IP来判断马甲非常不可靠,存在漏洞

2. 不同IP的马甲判断仅靠ZHT主观判断,存在巨大漏洞

3. 即便封禁IP是有必要执行的,那也应该是永久封禁或者30天封禁的更高级别的处罚,现在是任意一级的处罚之后,只要被判定为使用马甲违规,就有被立即封禁IP的可能,这是极其粗暴的管理。

这个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了马甲违规问题,实际上制造了一个更大的漏洞,这个漏洞赋予ZHT根据自己的解释随意封禁IP的可能。

希望每一个投票的ZHT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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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17-4-2012 15:47:29 | 只看该作者
用IP来判断马甲几乎是所有网站管理的基础。如果放弃这个标准,那么马甲在可接受的管理成本范围内几乎是不可判定的。也就丧失了管理马甲违规的手段。那么持续地注册新ID,用马甲来不断违规的问题就无法遏止。这是一个明显的管理漏洞。事实上,我们的版主管理条例中一直有可以封禁IP,IP段的条款。两次投票表决你都投了赞成票。

请你仔细读条文,不同IP的马甲判断不是zht主观判断就下最终结论的。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B明示或暗示自己是A的马甲,且A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或技术员用其他手段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同时封禁A和B的IP,或IP地址段;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B明示或暗示自己是A的马甲,但A没有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技术员也无法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封禁B的IP,或IP地址段;


抱歉,我补充了一个更明确的限定。这是我们讨论中的本意-B明示或暗示自己是A的马甲,

你再看看这条是否清楚了?

就是说,如果A和B均承认B是A的马甲,那么一起累计处罚。
如果B承认自己是A的马甲,但是A不承认B是自己的马甲,那么就累计处罚B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7-4-2012 14:31 发表
回复 #4 青山 的帖子

1. 用IP来判断马甲非常不可靠,存在漏洞

2. 不同IP的马甲判断仅靠ZHT主观判断,存在巨大漏洞

这个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了马甲违规问题,实际上制造了一个更大的漏洞,这个漏洞赋予ZHT根据自己的解释随意封禁IP的可能。

希望每一个投票的ZHT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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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17-4-2012 15:47:32 | 只看该作者
我想先看看油饼的意见。

我目前的想法:
第一方案---- 这个提案思路我是赞成的,直接通过也可以。(因此如果油饼直接投赞同票,我也投赞同票)
第二方案---- 在总体思路不变的前提下,对方案做一定的修正(UB可以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由ZHT集体做出一个新提案,另行表决一次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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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18-4-2012 00:2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青山 的帖子

你就别狡辩了,你所有封IP的行为都是以ZHT认为A、B是马甲开始(不需要任何证据,只需主管认为即可):

当ZHT认为某ID(以下简称B)为另一ID(以下简称A)的马甲,且B被用于继续A的违规行为时,按以下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方式:
                      如果A和B的IP地址相同,则直接封禁该IP,或IP地址段;(丛同一IP地址访问FreeOZ的多个ID,无论背后是否同一人,在进行违规判定的时候均视为马甲)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B明示或暗示自己是A的马甲,且A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或技术员用其他手段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同时封禁A和B的IP,或IP地址段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B明示或暗示自己是A的马甲,但A没有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技术员也无法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封禁B的IP,或IP地址段


这种情况下,ZHT要封B的IP,所需要的只是认为某个A作为其“马甲”,那么B的IP在你这个方案之中,必被封无疑。

我过去对封IP的提案投同意票是基于任何其它措施(包括封禁30天以上)都无法控制恶意违规的条件下才会封禁IP(事实上我们从来无须动用这一条款),而不是像你这个提案,动则封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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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18-4-2012 00:3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Ray和Wendy 的帖子

我的观点,判断论坛ID是马甲的行为,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否则任何试图通过技术手段做100%确认的方案都是不可行的。

我认为原来这个方案,要修订,最多加一级永久封禁,只有出现同一个IP有2个永久封禁时,才应该考虑封禁IP。

事实上,澳洲3G这么发达,每个设备每一次联网都是动态IP,靠封禁IP来封堵异见者,根本就是天真的想法,青山作为一个IT从业者、计算机博士,竟然耗费心思去设计这种粗暴且存在巨大漏洞的制度,我深感失望和对freeoz未来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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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00:59:3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方案的目标就是,提高利用马甲反复违规的难度。

UB你同样作为IT从业人士,不可能不知道,封禁IP是业界普遍采用的阻止不正当访问的方法。
IP地址黑名单普遍的应用于绝大多数网站,论坛系统中。

一定要给利用马甲反复违规的人留下漏洞,我实在无法理解到底是为了什么。
这个制度起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而且规则明确说在前面。
你支持zht主观裁定是否违规,你不觉得是恶法,却不能接受封禁IP,我实在是无法理解。

请zht们想清楚投票吧。这次是我最后一次解决问题的努力。对一些人我已经彻底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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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18-4-2012 01:0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青山 的帖子

众所周知,封禁IP是GFW及北朝鲜、伊朗极权政府等最喜欢使用的伎俩。

对于你如此信口雌黄,我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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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18-4-2012 01:17:19 | 只看该作者
无论观点如何不同,我对UB使用“狡辩”,“信口雌黄”等词语进行讨论深表遗憾和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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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01:20:10 | 只看该作者
你去任何一个论坛,如果持续的注册马甲,并反复违规,绝大多数情况你都会被封禁IP。这个是不是事实?

为什么别的论坛可以用,我们公开制定的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规定,却成了GFW,北朝鲜?你现在的这些说法,我实在无法理解。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8-4-2012 00:07 发表
众所周知,封禁IP是GFW及北朝鲜、伊朗极权政府等最喜欢使用的伎俩。

对于你如此信口雌黄,我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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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18-4-2012 01:21:45 | 只看该作者
可能我写得还是不够清楚,这里说的"ZHT"是指ZHT集体(3人或以上),这样明确一下应该可以了吧?

如果UB你坚持认为会有三个ZHT在议事院10几个成年人的众目睽睽监督之下,栽赃嫁祸给B, 那你的确有权鄙视ZHT和整套制度。 你要辞职我也没有办法。

我的让步到此为止。修改完毕我将投同意票。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7-4-2012 23:27 发表
你就别狡辩了,你所有封IP的行为都是以ZHT认为A、B是马甲开始(不需要任何证据,只需主管认为即可):



这种情况下,ZHT要封B的IP,所需要的只是认为某个A作为其“马甲”,那么B的IP在你这个方案之中,必被封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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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18-4-2012 01:24:5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青山 的帖子

... 你支持zht主观裁定是否违规,你不觉得是恶法,却不能接受封禁IP,我实在是无法理解。...


任何ZHT在执法时,都存在主观裁定的因素,包括你下面这个“我所理解的执法标准”:

原帖由 青山 于 17-4-2012 11:21 发表
我作为执法者,这是我所理解的执法标准,你如果反对,可以提案投诉。



你可以对我的论坛管治理念有异议,但请你不要有意误导大家觉得我是在故意给论坛制造麻烦。我不接受你这种一而再的泼脏水式言论。

我只不过指出你的提案的巨大漏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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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18-4-2012 01:25:28 | 只看该作者
UB请注意整个附加级处罚的主题句:



附加级:ZHT集体决定的其他处罚方式,包括封禁IP,或IP地址段 (本级别处罚仅应用于一个ID遭到处罚后,继续使用马甲违规的情况。)                  
               当ZHT认为某ID(以下简称B)为另一ID(以下简称A)的马甲,且B被用于继续A的违规行为时,按以下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方式:
                      如果A和B的IP地址相同,则直接封禁该IP,或IP地址段;(丛同一IP地址访问FreeOZ的多个ID,无论背后是否同一人,在进行违规判定的时候均视为马甲)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B明示或暗示自己是A的马甲,且A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或技术员用其他手段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同时封禁A和B的IP,或IP地址段;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B明示或暗示自己是A的马甲,但A没有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技术员也无法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封禁B的IP,或IP地址段;
                      IP封禁的时间长度,以原ID受处罚级别为起点,按逐级递增原则计算。即A违规被封禁3天,马甲B继续违规,则B(或A,B双方)将被封禁IP或IP地址段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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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01:28:16 | 只看该作者
你能否放下这种话,仔细读读那些条款?

zht认为A,B是马甲,要和下边的3个条款之一同时满足,才能够进行封IP的操作。

实质上就是

条件1:zht认定,且A,B的IP地址相同
条件2:zht认定,且A,B均承认B是A的马甲
条件3:zht认定,且B承认自己是A的马甲,但是A不承认B是自己的马甲

你看看对其中的问题,我们理解是否有不同?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7-4-2012 23:27 发表
你就别狡辩了,你所有封IP的行为都是以ZHT认为A、B是马甲开始(不需要任何证据,只需主管认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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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18-4-2012 01:31:58 | 只看该作者
UB, 其实要栽赃给B是很难的,因为只要B不明示或暗示自己是马甲,根本不能封IP.



原帖由 青山 于 18-4-2012 00:28 发表
你能否放下这种话,仔细读读那些条款?

zht认为A,B是马甲,要和下边的3个条款之一同时满足,才能够进行封IP的操作。

实质上就是

条件1:zht认定,且A,B的IP地址相同
条件2:zht认定,且A,B均承认B是A的马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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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01:34:23 | 只看该作者
只要IP不同,B不自己承认,那么我们就不能按照马甲处理。这样还不成?那还要怎样?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18-4-2012 00:31 发表
UB, 其实要栽赃给B是很难的,因为只要B不明示或暗示自己是马甲,根本不能封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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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18-4-2012 01:38:28 | 只看该作者
青山麻烦修改主楼
原文: 当ZHT认为某ID(以下简称B)为另一ID(以下简称A)的马甲,且B被用于继续A的违规行为时,按以下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方式:
修改为: 当ZHT集体认为某ID(以下简称B)为另一ID(以下简称A)的马甲,且B被用于继续A的违规行为时,按以下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方式:

修改完成后,我觉得就可以了,本提案我投赞同票。

原帖由 青山 于 18-4-2012 00:34 发表
只要IP不同,B不自己承认,那么我们就不能按照马甲处理。这样还不成?那还要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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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18-4-2012 01:3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 青山 的帖子

原提案的是明示或暗示(怎么定义暗示,你是不是又要附上一大条附加条文解释啊),你这里说承认,能否用更准确或浅白的词汇?
如果A和B的IP地址不同,B明示或暗示自己是A的马甲,但A没有明示或暗示B是自己的马甲, 技术员也无法证明A和B互为马甲的, 则封禁B的IP,或IP地址段;


关键问题在于,我和microhard已经一再指出这种封禁IP既无效又显得粗暴(在我上过的论坛中,我只听说新足迹会采用这样的措施,事实上也引起无数网友诟病,你好的不学,学这种手段,我无语),你和Ray还是要强行推行。

我无法理解并表达最大的失望。

我无意继续和你们辩论,你们继续努力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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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18-4-2012 01:43:05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按程序来走的,现在提案还没有通过,我只是正常参与提案修改,并按职责投票而已,什么叫强行推行?  是不是你认为我们两投了赞同票就已经开始执行这个提案了?请你说说清楚!

而且对你尽了最大限度的尊重和让步,你还来个最大限度的失望,我也没办法。

至于暗示的认定,大家都是成年人,3个ZHT集体犯错误的概率有多大? 真的有“冤案”产生,还有议事院复议呢。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8-4-2012 00:39 发表
原提案的是明示或暗示(怎么定义暗示,你是不是又要附上一大条附加条文解释啊),你这里说承认,能否用更准确的词汇?

关键问题在于,我和microhard已经一再指出这种封禁IP既无效又显得粗暴(在我上过的论坛中,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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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01:44:12 | 只看该作者
封禁IP是论坛(其实包括绝大多数网上公众服务)普遍使用的管理手段。你真的不知道么?
不信你去随便一个论坛反复注册马甲违规,你看他们会不会这么做?
我坚定的要通过这个修正,是因为这是处理马甲反复违规的相对最有效的手段。

何况我们的版主管理办法中一直有封禁IP和IP段的规定,且你自己也两次投了赞同票。

你现在把封禁IP说成无效和粗暴的手段来坚决反对,我实在无法理解。当初版主管理条例表决的时候你怎么不这么坚决的反对呢?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8-4-2012 00:39 发表
原提案的是明示或暗示(怎么定义暗示,你是不是又要附上一大条附加条文解释啊),你这里说承认,能否用更准确或浅白的词汇?


关键问题在于,我和microhard已经一再指出这种封禁IP既无效又显得粗暴(在我上过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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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18-4-2012 02:5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 青山 的帖子

你这套理论真是好笑得很,自己抛出一个论点(封禁IP是论坛(其实包括绝大多数网上公众服务)普遍使用的管理手段。),让别人去举证。

话说私人论坛这么做也无可厚非,一个集体所有制、号称民主自由的论坛,这么做,我是开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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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18-4-2012 03:00:06 | 只看该作者
封IP的部分相关内容有待商榷,但绝大部分内容、大体方向有助于论坛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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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18-4-2012 03:0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4 青山 的帖子

... 你现在把封禁IP说成无效和粗暴的手段来坚决反对,我实在无法理解。当初版主管理条例表决的时候你怎么不这么坚决的反对呢?


那是因为当初立法的初衷,不是将封杀IP用作让异见者消音的手段,现在你和Ray所讨论修改的提案有非常明显的这方面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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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07:51:58 | 只看该作者
你这个就是欲加之罪了。我明确说过无数次了。理性平和的批评是没有问题的。所有的处罚都针对违规。

FreeOZ是谁一直在维护规则范围内的批评的权力?是我还是你?

你动辄指责规则范围之内的批评是伤害FreeOZ,到底是你还是我在阻止异见的存在?

我的观点很明确,规则范围内,可以批评,违规就必须严格处罚。

你呢?规则范围内的批评被人说成伤害FreeOZ,违规的倒是需要保护的异见?

我努力推动案例化,客观可见的评判标准,你呢?拿“人性化”当作幌子,模糊规则的边界,谋求没有参照的主观裁决的权力。

到底我们谁在试图封杀异见?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8-4-2012 02:04 发表


那是因为当初立法的初衷,不是将封杀IP用作让异见者消音的手段,现在你和Ray所讨论修改的提案有非常明显的这方面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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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08:00:55 | 只看该作者
请zht们想清楚投票。我们通过完善可见的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规则来处理违规行为的努力,到底是不是要封杀异见?

FreeOZ这些年来,到底是哪些人在努力维护理性批评的自由?哪些人在以自己的好恶,以自己主观的“没违规但伤害FreeOZ”作为理由,试图封杀规则允许范围内的批评?

明确的处罚标准,目标就是在确保人们互相的伤害在公认的可接受范围内的前提下,保护最大限度的言论自由,包括批评的自由。因为只要一个人不明确违规,谁也不能剥夺他批评的权利。

而主观的所谓“没违规但伤害FreeOZ”的标准,才是真正封杀异议的利器。因为这种标准其实就是没有标准,就是当权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来作出判断。这种“标准”其实就是当权者根据自己的需要,不受监督地,选择性地封杀言论。

而批评者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而完全没有通过自律避免被处罚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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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楼主| 发表于 18-4-2012 10:52:22 | 只看该作者
已经3票通过了,请其他zht继续投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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