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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k-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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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Freeoz的公有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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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28-3-2012 03:52: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7-3-2012 22:24 发表
要修改章程,需要提出章程修正提案(和论坛其他议事院提案走一样的流程),得到议事院2/3多数通过就行了。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时候提出这个提案。
根据我对注册流程的理解,现有版本的章程提交政府以后,很有可能会得到一些修改意见,按这些修改意见修改以后,才能通过审批,NGO就算正式注册了。
所以现有章程几乎必然会有一次修正案,我个人建议你的这个条款(很好的条款),和其他需要修正的条款放在这个修正案里,一并投票。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7-3-2012 23:14 发表
因为政府会提出修改意见几乎是必然的,所以提交以后的那一次修正案是逃不掉的。如果提交以前再修改一次,等于是白白多修改了一次。
本来多修改一次也没什么,我也喜欢完美的工作,但问题是你的这条修改完了,别人又提出要修改,岂不是没完没了地追求完美了?
而且在你之前,内板也有mason等同学提出过其他修改意见,我的回答也是一样---- 一并修改为好,比较有工作节奏。 mason也就没有继续坚持,看起来认同了我的想法,希望你也能认同这个想法。
原帖由 我无聊 于 27-3-2012 23:32 发表
万一这次脑门撞到了天花板,一次就通过了。。。。而后来成为那个PO的人又反复想方设法不去增加这条,那可怎么办呀?。。。。。真是急死人了。。。。。。。。。赶快去烧香求老天保佑不要一次就通过呀。。。。。 ...


应当置个主题版,标明要修改的内容1、2、3、4、5。。。。。
并标准,哪些是在注册前必须先修改进章程的,哪些可以在后面再修改。

个人看法,关于基本制度的,是必须先列进章程的。
1、哪些职务是不领工资的,应当列明,因为发展后最后,肯定是有付工资的岗位的。并且在章程中就规定,永不准更改。
当然,要求全部岗位不领工资,也是可以,但估计就会限制了Freeoz的发展。

2、关于选举权的确定,应有个规定,确定哪些人有选举权。这虽然好象是私有化。但是事实上,公有、私有的区别,不在于现在属于哪些人。而在于是否是开放的。规定了符合什么样的会员,就自动享有选举权,那么Freeoz就是开放的了,就不是私有。

但是在现在,在每次需要大选决定时,必须确权,即确认谁有选举权利。确权的过程,某种意义上,其实也就是确认Freeoz属于哪些人。但如果是开放的,意味着将来还可以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会员加入,那么就是青山口中的“公有”。

还有,选举的决定是如何通过。要有多少人参加选举才是有效,同意票要达到参选人员的多少比例才能通过。这些在一开始都应当确定的。在章程中明确,并且明确修改的程序。

有些是可以修改的,有些是规定不能修改。章程,在注册时,应该是要提交注册机构备案的。

Ray说的,在注册时,政府会提出修改意见几乎是必然的。这个,我持怀疑态度。怀疑两点。
一、政府会不会提出修改意见。我对澳州的不了解,没读过。但一般情况下,法律的要求是最低的要求,章程是在法律基础上的,更严格的自律规定。符合法律,只是很低的要求,所以提交的章程,没有违反法律的,那怎么会有修改意见?
二、政府如果有修改意见,是什么样的意见?我没读过澳州的书,满估计一下,应该只是对于组织的结构会有所要求吧。至于对要不要领工资、如何确认会员权利、如何选举,我想,应该是不会有要求的,而这三点,恰恰可以决定在NGO后,Freeoz是否会被个别人独霸经营。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25-3-2012 22:47 发表
报名

我的工作经验:

在澳洲(悉尼)本地NGO三年工作经验
对大型和小型NGO的组织结构,会员管理(数据库),财务流程和内部文档管理方式有一定的了解(但由于硬件条件限制,和文化和理念差异,我本人目前无意将这些东西在Freeoz推行,仅供ZHT或议事员需要的时候做参考)
目前在世界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会(WWF-Australia)工作,该组织刚被评选为澳大利亚最受欢迎的品牌第三位(Vegemite是第四位)
前期在Freeoz和UB,青山,老丐共同讨论和制定了初始NGO方案,供议事院投票
中文版会章通过以后,对英文版NGO会章进行了修改和部分增补,使之更接近于NSW的法律规定。

我的优势:
参与了论坛NGO方案制定的全过程,对方案本身,文本细节和各阶段(NGO0, NGO1,NGO2)目标理解得比较透彻。
学习过现行澳洲法律,在工作中对NGO相关法律也有接触,法律概念比较清晰(相对于普通人)。
有在NSW注册法律实体的实际操作经验。

我的思路: 我只想做一个纯PO,把NGO先成立起来,走好第一步,保护域名和资金安全。至于Freeoz未来的路怎么走,取决于ZHT和全体议事员,最终其实是取决于用户群体的集体思维和文化。


Ray在报名中,明确说到:学习过现行澳洲法律,在工作中对NGO相关法律也有接触,法律概念比较清晰(相对于普通人)。 有在NSW注册法律实体的实际操作经验。

我是没有学过澳州的法律,但我以通用的法理,提出我的质疑。如果Ray公正无私一点,似乎你应当出来解释一下澳州的相关规定。这样我也学一点澳州的法律,而大家也可以澄清疑虑。

Freeoz要注册,那注册时提交什么样的章程去报备?只要报备了,那么到时Freeoz内部管理中,出现重大纠纷,有人诉求国家进行监督时,也就是诉至法院时,法官也只是审查相关的程序是否符合“报备的章程”。注册时,注册机构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只是涉及到组织机构。但是对内部选举规定等对掌控Freeoz至关重要的规定,应该是不会提出修改意见。很间单,因为现存的NGO中,就有发工资的。所以要不要发工资,肯定是组织自已内部的规定。

我在学习过澳州法律的人门前搬门弄斧,见笑了。但是,我对没有听到合理的解释,感到疑惑。为什么不解释呢?不解释,却又刻意误导大家。讲刻意误导。一是前面的偷换概念,我指民事主体是个人,Ray却硬要说我讲的民事主体不是个人,是Freeoz组织。二是有人提出在依法注册前要修改章程,Ray却刻意想拖到注册时再来做。我无聊都立即就质疑:万一疏忽了没修改就给通过了呢?

不领报酬,却实难为这样的付出!我是公开说,Freeoz如果想要有发展,应当要提倡适当补贴。我是不会参与管理的,因为我没学过澳州的法律,我也不懂英语。我还得忙减肥,呵呵,省得李二老叫我胖子。我只是现在有闲心在打字。

我觉得如果Freeoz依法成立后,可以开展一些商业行为后,简单的一个广告收入,应当就会有较大的增长,再联系一些商家,组织团购,对一些产品进行推广。应当是收入不菲的。但是如果是纯义务,实在是为难干活的人,因为要创收,也要付出时间精力的。没工钱,也该有个补贴吧。

当然,可以规定都是义务不领工资的,但是应当在章程中加一句,永不更改。哈,那可真就永远不能领工资了,要是敢偷偷发,那可是法律责任了。可能是属于挪用资金、或盗窃公司财务之类的了,澳州肯定规定比中国严得多吧。

不过,不能发工资。只要有钱,还怕用不完钱么?符合规定的花钱,有多少我就可以花多少

所以监督机制非常重要。机制有效,那么就确保不被滥用。机制没用。到后面就变成法律保护那些一手遮天的人,在打着民主的旗号,大肆谋私。

声明一下,我不是对某人的人品进行质疑。而是我假想Freeoz法律化后,担任执行官的人员(PO是咐米,我还搞不懂),或者称主管者,反正是管理的最高人员。我假定我是这个最高人员,我想把Freeoz变成我个人能一手掌控的,我能不能做到可以一手掌控。在看了Freeoz的相关规定后,我发现可以。

我觉得如果给我那个位置,我完全可以把Freeoz变成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的组织。虽然组织性质是非营利性,但是我完全能进行一些商业化的运作,并且在符合章程的情况,把Freeoz的资产,合法地一点一点转为私有。如果Freeoz注册了,如果我有那个位置,要把青山踢走,轻而易举。

要让技术员乖乖的,一点不保留的交出论坛资料,轻而易举。因为如果技术员敢搞破坏,或者挪作他用,或者不给。技术员要担当的,将是法律责任。顶多我花钱请技术员嘛。

现在资产才一万! 把Freeoz给我这不懂英语,没在澳州长呆过的人,我敢保证随随便创收个几万。一是外聘职业人气枪手,提升人气。二是谈商业广告合作,卖空间。三是谈某些点击流量。四嘛搞点很黄很暴力的,哇卡卡,章程中没讲不能有这类论坛呀 ,还怕没人气。三下五除二,立马把Freeoz变钱袋子。

当然,做这些动作前。要是我,我会保持低调,会先掌控活跃会员。基于合法委托,偷偷搞定200个活跃ID,在活跃ID有选举权后,进一步修改确认选举权的条件,进一步提高ID的条件,进一步把其它ID排除在外,然后悄悄在大选之日,进行暴发,一举扫除敌对势力。有法律这个尚方宝剑在,必定是所向披靡,杀无色 然后吧,一个人说了算,我可以做到一切符合章程,一切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宗旨。但是实际却是让Freeoz在为我个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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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8-3-2012 04:05: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ony.zheng 于 27-3-2012 22:12 发表
RAY已经在竟选宣言说得很清楚。PO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可以无限期任Po。还有,只要议事院通过了就可以发工资。


基本法第一章1.5, 网站所有管理人员都是纯粹义务性质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酬劳。任何网站管理人员及其亲属都不得利用FreeOZ资源和平台,直接或间接在经济上获取利益。

要发工资,那只能说明他已经在计划着如何修改基本法了,竟选宣言说一下,只是打个预防针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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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8-3-2012 04:51:41 | 只看该作者
当然要在章程报备之前确定基本制度与重大事项。
如果报备后再新增条款搞修正,那么有一种可能是这个修正案上报后还得根据政府要求再修改。其实一点也没简便,反而留下很多漏洞。

既然是法律行为,就应该做得严谨。既然是章程,那么应该就重大事项取得共识后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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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码字很辛苦的,不给我加分的小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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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楼主| 发表于 28-3-2012 05:17:4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28-3-2012 04:51 发表
当然要在章程报备之前确定基本制度与重大事项。
如果报备后再新增条款搞修正,那么有一种可能是这个修正案上报后还得根据政府要求再修改。其实一点也没简便,反而留下很多漏洞。

既然是法律行为,就应该做得严谨 ...


别把法律看着是有助于完善制度的东东。法律,只是一个规则。而且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简单说,就好比你跟另一个人签订买卖合同。如果说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没明确送货方式,送货时间,交货质量。只寄希望对方能给你合格的东西。那将会出现很多问题,最后,很有可能损失的是你。

你如果合同中明确对上面的进行约定了。那么对方如果违约,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会很清晰。

现在的章程,也一样。法律对章程会有要求的。肯定是基本的,比如组织结构,即哪几个岗位是必设的。但是对于内部的管理制度。简单如基本法(或说章程)的修改程序,这绝对不可能指望法律还帮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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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楼主| 发表于 28-3-2012 05:24:46 | 只看该作者
修改章程应先做吧。

对于修改。其实应当假想如果有人违背Freeoz宗旨,应当如何进行纠错。这个其实要讨论才行得通的。因为人多,观点才会多。并且会互相启发新的观点。综合各种观点,取有用的。

大家天各一方,估计完善章程应该也是一件耗时工程呀。

青山捏,不给我加分呀,小气包包

我小有热情,并且减肥为主业,不参政,只议政。所以我知无不言,并且尽是客观立场。冲着我码字这么多,是不是该以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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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主| 发表于 28-3-2012 05:42:24 | 只看该作者
再建议一个,“基本法”应当改为“Freeoz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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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楼主| 发表于 28-3-2012 05:46:07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要制定组织章程,它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组织章程是有关组织、行为的具体规则,设立组织或组织持续存在都必须要有组织章程。所以要制定组织章程,主要的原因为:

     1.组织是由多人发起设立而组成,所有者人数还很多,所有者之间需要对组织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有共同的约定,也就是要形成共同的意志,它具体表现为制定书面形式的组织章程。

     2.组织和行为,首先要遵守法定的规则,但是各个组织还有各自的实际情况,法律又难以将这些具体情况都包括在内,因此允许组织自己制定一些规则,这就是要制定组织章程,当然组织章程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即组织自定的规则要服从法定的规则,是法定规则的补充。

     3.组织是要与社会产生联系的,需要向外界申明组织宗旨,表明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的责任形式、经营目的、资本构成、组织体制、重要管理制度等,采取制定组织章程然后予以公告的形式是适宜的,因为组织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书。

     4.组织章程向组织登记机关提交后,经核准登记的组织,就有了据以监督的一项依据,有利于组织规范化工作。

     组织章程是依法制定的文书,在制定之后就产生了效力,也就是在下列范围内依照组织法的规定具有约束力:

     第一是对组织具有约束力,因为组织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范组织组织和行为的具体规则,组织应当遵守。

     第二是对组织所有者具有约束力,因为组织章程是所有者的共同约定,即使是组织章程制定后加入组织的,也是以认可组织章程为前提的;原有人员退出组织,并不影响组织章程的效力。

     第三是对组织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为这些组织负责人是被选举、委托、聘任来管理经营组织的,有义务遵守组织制定的规则,包括他们本人的行为和他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都应当受组织章程的约束。


公有与私有的区别。在注册时,肯定要明确Freeoz是属于谁的,这所有者,是一个确定的人数。如果要奉行“公有”,那么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就是可以加入Freeoz所有者行列。如果是开放式的,是吸纳更多的合格人员,那么就是“公有”。而所谓的所有者,其实只是有选举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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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8-3-2012 05:47:11 | 只看该作者
中澳有区别,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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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楼主| 发表于 28-3-2012 11:27:29 | 只看该作者
Ray在他自已的竟选贴中,与某人一问一答,却不回答我这边的问题。

额,也算有回答一个贴,但那贴子,诈一看有理,但被我的揭穿,似乎是有偷换概念、刻意误导之嫌。是不是被我给看穿了,就不敢到我的贴子中回答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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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8-3-2012 11:31:5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11 于 28-3-2012 10:27 发表
Ray在他自已的竟选贴中,与某人一问一答,却不回答我这边的问题。

额,也算有回答一个贴,但那贴子,诈一看有理,但被我的揭穿,似乎是有偷换概念、刻意误导之嫌。是不是被我给看穿了,就不敢到我的贴子中回答了呢 ...



估计他们自己可能都没有搞清楚,希望你的提问能给他们多些准备,不要被像我这样有所用心的人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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