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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ller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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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公开征募FreeOZ组织Public Officer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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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6-3-2012 16:19:27 | 只看该作者

女主人的管家



女主人招管家。没有规定管家的权利义务。

某天,女主人洗澡时,管家主动帮拿衣服进浴室,女主人大叫“流氓” ,管家说,这是我应尽的义务。管家说,还有件事跟您汇报一下,你的床我也帮你睡一睡,看看质量如何,再来考虑要不要换床垫

女主人终于说,还是要规定管家卧室不能进卧室。

女主人说,我要撤掉你这管家。管家说,现在钱也我管着,要撤掉我之前,是不是要先把钱拿回去呀。

女主人要拿钱,管家说,这钱要符合程序才能拿回去

最后,管家说,不如让我当男主人吧,那我就让你把这管家撤了

看来,权利义务还是要在选管家前先明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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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50 收起 理由
自游自在 + 5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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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6-3-2012 16:23:32 | 只看该作者
你请我当老秘吧,打字岗位还是能胜任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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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6-3-2012 16:28:50 | 只看该作者
K大胖的想法和意见就是我的想法的完善版,搞ngo和po,财务负责人等不是儿戏,关系到大量的人员,钱财,物资的方向和配置,public officer和finance officer 肯定不能是一个人一肩挑了,否则,ngo被人卖了,下面的人还不知道呢,这是管理上的常识和法理上的义务,我想老丐他们不是不知道,但为啥会这样草率地搞过过场的选举呢?其内涵的深意不得不让人担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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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6-3-2012 16:35: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obama 于 26-3-2012 15:28 发表
K大胖的想法和意见就是我的想法的完善版,搞ngo和po,财务负责人等不是儿戏,关系到大量的人员,钱财,物资的方向和配置,public officer和finance officer 肯定不能是一个人一肩挑了,否则,ngo被人卖了,下面的人还 ...

PO, 财务,会计,秘书长在章程里已经明确不会被兼任, 其中PO必须是注册地NSW居民, 而财务必须不是NSW居民,这个设置就是为了防止这一顾虑。
13,资金管理
13. Management of funds
13.1 NGO设置财务和出纳两个岗位负责资金管理,(出纳必须为注册地所在州以外的澳洲永久居民,或居住于注册地所在州之外的澳洲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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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kk-11 + 20 有PO权利义务吗?谁监督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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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6-3-2012 16:37:03 |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我的这盆冷水,让很多看看到所谓的管理层的草率了,同时也打击了各位竟选人的热情了。

鉴于意见中恳,建议反映的情况明确。虽然我毫不客气地指出了管理的草率,也打击了竟选者的热情。但是因为你们都是宣杨义务奉献的,因此,对于指出不足的人士,应当是要给予大力鼓励滴。

为了表示你们服务大家的心意,及义务奉献的热情,你们是不是应当给予提出正确建议的人员加分捏

如果不加分滴话,你们这些人呀,真是小气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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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5威望 +250 收起 理由
雅瑶冬月 + 50 今天加3000给你。。。
y2kgo + 50 精品文章
我无聊 + 50 呵呵,看来以后加分要成为习惯.
Maobama + 50 大胖别念了,给你50分。
coredump + 5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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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6-3-2012 16:37:26 | 只看该作者
k大胖小弟弟是这儿少有的明白人和说实话的人之七吧,除了管理层五个精过头的家伙和俺老人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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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威望 +100 收起 理由
雅瑶冬月 + 50 100
kk-11 + 50 第七位转让,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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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6-3-2012 16:48:10 | 只看该作者
竟选的 ,拿出你的施政方案来

我就根据你的施政方案来投票。大家也就根据你的施政方案来监督。违反施政方案就是不行

计划做哪几样事,可行性行如何,如何组织,计划进度如何。当然,包括经费使用

还有,明确一下要不要报酬。当然,你的计划中包括需要花费多少钱

当然,即要有振兴论坛的内容,也要有开源节流,开展创收的内容。应该也要有薪酬内内,即要聘请什么样的人员

还有,谁请打字员的话,我就支持谁

这样,等我减肥后,可能可以竟选一下打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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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威望 +120 收起 理由
y2kgo + 50 精品文章
coredump + 20 谢谢分享!
我无聊 + 50 打字员,我先要了,只有加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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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6-3-2012 16:51:24 | 只看该作者
kk-11 威望         +20 有PO权利义务吗?谁监督纠错? 26-3-2012 15:38


PO的权力和义务不是章程应该和有权力去规定的, 这个是NSW州法律规定的, 参见mason提供的官方链接:
NSW PO相关规定

这个链接回答了:
1. 什么是PO
2. 谁可以成为PO
3. PO如何任命和撤销
4. PO的职责

如果上面4条还回答不了所有疑问, 上面还提供了电话供咨询,电话是 6333 1400, 不想付电话费的话还有免费电话:1800 502 042

如果FreeOZ在PO的任命,选择,以及职责确定方面和上述官方要求有任何不符,那么将会无条件修正,欢迎大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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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6-3-2012 16:56:31 | 只看该作者
帮会成立后叫什么名字?收保护费吗?要不要办夜总会开按摩院来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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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kk-11 + 20 我们合作,牌子挂“Freeoz”,收入与组织对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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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6-3-2012 16:56: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oredump 于 26-3-2012 16:51 发表


PO的权力和义务不是章程应该和有权力去规定的, 这个是NSW州法律规定的, 参见mason提供的官方链接:
NSW PO相关规定

这个链接回答了:
1. 什么是PO
2. 谁可以成为PO
3. PO如何任命和撤销
4. PO的职责

...


谁任命?什么是活跃会员。

谁有选举权都没定。

同时,不要用法律来说事。学过法律的,都懂得,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如果这边都是讲义务奉献的活雷锋,那是不需要法律的。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法律与道德在某些方面重合。但法律是与一个社会低层次的道德——该社会中最起码的道德——基本同一,法是实现这种道德要求的必不可少的强制性手段和衡量质疑道德要求的具体标准。

简而言之,如果法律规定都全了,那就不需要章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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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dump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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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6-3-2012 16:57:36 | 只看该作者
我支持黑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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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发表于 26-3-2012 16:59:35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与道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即法律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而道德是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会受法律追究的。相反一个人违反法律,他一定违反道德。

所以一个人,即使不懂法,但只要遵守道德,也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

法律只是对一个人提出了最低、最起码的要求。这个要求是远远低于道德标准的。如果连法律的这种最低要求都不能达到,那么法律就要以自己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了。这个目的也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它是对其他人提出一个榜样性的要求,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秩良俗。

通俗说,法律只是对人提出了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只要一般人认为是对的,在法律上一定行的通,一般人认为是错的,但在法律上不一定就是违法。这就是违反道德但不违法的情况。因为法律只调整那些比较严重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更准确的说法律只调整那些对道德构成极大挑战和危胁的情况。

陪审团就是这个理念的体现,美国的陪审团如果认定无罪的,法官只能宣布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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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翡翠 + 20 谢谢分享!
coredump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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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发表于 26-3-2012 17:04: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11 于 26-3-2012 15:56 发表


谁任命?什么是活跃会员。

谁有选举权都没定。

同时,不要用法律来说事。学过法律的,都懂得,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如果这边都是讲义务奉献的活雷锋,那是不需要法律的。

在法律与 ...

这不是拿什么来说事吧, 而是如果在澳洲成立任何NGO,就必须满足这个要求,澳洲这么多NGO组织, 无非就是在这个要求下面运作,FreeOZ也不能例外而已。

会员的定义在另一个链接里, 这同样不是一个NGO章程可以自己给自己的会员资格下定义的:
http://www.fairtrading.nsw.gov.au/Cooperatives_and_associations/Running_an_association/Management_committee.html#Who_can_be_a_member_of_the_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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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发表于 26-3-2012 17:07: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oredump 于 26-3-2012 17:04 发表

这不是拿什么来说事吧, 而是如果在澳洲成立任何NGO,就必须满足这个要求,澳洲这么多NGO组织, 无非就是在这个要求下面运作,FreeOZ也不能例外而已。

会员的定义在另一个链接里, 这同样不是一个NGO章程可以自 ...


要先确定组织属于谁

再怎么公有,也不可能是全人类的。肯定是一些人。如果要全体会员,就要开放制,要不断吸入新的股东,就这差别而已。当然,如果破产了,就都没份了。

所以这不断有新的股东,是一个瓶劲,要先解决选择权,才能有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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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发表于 26-3-2012 17:09: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11 于 26-3-2012 15:56 发表
简而言之,如果法律规定都全了,那就不需要章程了。
没人说不需要章程, 也没人说规定都全了, 现在是,法律的最低规定我们必须满足,如果法律的最低要求方面有疑问,那么可以用法律的最低要求去回答,就像上面这几个疑问一样。

如果是章程方面有疑问,那么请列出来具体的疑问点,能回答的回答,有漏洞的补漏洞, 这个章程也是参考了其它NGO的章程和NSW NGO模版的基础上加上FreeOZ的具体情况修改而来的,同时经历了大量的质疑和修正,但就像不存在bug的软件一样,谁也不能说一个章程或者一份文书就涵盖了所有的问题, 无论是NGO成立前还是NGO成立后,章程都应该处在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之中, 所有,所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都是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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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6-3-2012 17:12: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11 于 26-3-2012 16:07 发表


要先确定组织属于谁

再怎么公有,也不可能是全人类的。肯定是一些人。如果要全体会员,就要开放制,要不断吸入新的股东,就这差别而已。当然,如果破产了,就都没份了。

所以这不断有新的股东,是一个瓶劲 ...
上面的链接已经非常明确地说明了这个疑问了吧? NGO组织属于NGO会员, NGO会员是一个符合基本条件,在实名基础上可以自由加入和离开的,但是所有NGO都不是股份制, NGO会员只有会员身份,而不拥有任何NGO的资产, 所有谈不上自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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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11 + 20 一下子涌入300名会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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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6-3-2012 17:15:17 | 只看该作者
既然po是任命的,老丐为何要推举和公开选举呢?不是多此一举吗?还是要弄个形式来堵悠悠之口耶?这样下去,如果黑眼睛能上任还好,只损青山一人,如果黑眼睛果然是陪嫁丫头,那么,freeoz又要大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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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瑶冬月 + 5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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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lues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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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6-3-2012 17:19: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oredump 于 26-3-2012 17:12 发表
上面的链接已经非常明确地说明了这个疑问了吧? NGO组织属于NGO会员, NGO会员是一个符合基本条件,在实名基础上可以自由加入和离开的,但是所有NGO都不是股份制, NGO会员只有会员身份,而不拥有任何NGO的资产, 所有谈不上自称股东。


你这几句话我给你翻译一下:
NGO组织属于现在的议事院。议事员们可以自由的离开,但是其他人等在没有议事院的同意下不可加入。。议事员们虽然不实际拥有任何FreeOZ的资产,但是控制了这个FreeOZ的拥有权。当然议事员们也不承认自己是股东,因为议事员们只有股东的权利没有股东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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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6-3-2012 17:24:3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obama 于 26-3-2012 16:15 发表
既然po是任命的,老丐为何要推举和公开选举呢?不是多此一举吗?还是要弄个形式来堵悠悠之口耶?这样下去,如果黑眼睛能上任还好,只损青山一人,如果黑眼睛果然是陪嫁丫头,那么,freeoz又要大乱了。
谁来任命?  NGO又没有一个CEO, 董事长,也没有上帝, 难道用扔硬币的方式来任命吗?
这个问题在我这个帖子里已经说明:

2. PO的投票选择,应该在议事院范围进行, 事实上,也只能在议事院范围内进行, 这和任何一个NGO组织都应该由会员选择他们的PO是一个道理

原因是,现有的议事员是NGO的“种子会员”, 虽然后续会几乎马上进行新会员的吸纳,但是在注册期间,把所有网友都做为会员是不可能的,现有的章程也没规定这批kick off NGO成立的初始会员会比后来的会员有什么特权,但是任何一个时期的PO必须由该时期的现任会员决定,哪怕NGO注册后,新会员提及提出重新选择PO,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却不能说一个NGO的PO必须让非NGO会员来投票选择,这个是不符合NGO的相关法规对PO产生形式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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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6-3-2012 17:34: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6-3-2012 16:19 发表
你这几句话我给你翻译一下:
NGO组织属于现在的议事院。议事员们可以自由的离开,但是其他人等在没有议事院的同意下不可加入。。议事员们虽然不实际拥有任何FreeOZ的资产,但是控制了这个FreeOZ的拥有权。当然议事员们也不承认自己是股东,因为议事员们只有股东的权利没有股东的身份。
NGO成立后,现在的议事院将消失, 而现任的议事员将成为第一批NGO会员, 其议事员身份也将消失,NGO规定,任何会员都可以自由离开,但是加入NGO需要满足一些最基本的条件:比如实名,比如需要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 比如还需要签个字, 比如在freeoz论坛有id, 比如有一些可以量化的基本上可以判断活跃度的标准, 而这个基本的条件,我相信只要是愿意提供实名信息,愿意签字的, 大部分freeoz网友都可以达到, 所以说,也基本上算加入和离去都自由。

因为没有议事员这个概念了,所以谈不上议事员控制FreeOZ, 而是NGO的会员全体,拥有 FreeOZ NGO的资产, 但是FreeOZ会员任何个人,都没有任何对NGO的所有权。 而鉴于这个会员是一个高度来去自由的动态集合, 我实在看不出来能有任何一个小圈子可以控制和私有化任何FreeOZ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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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6-3-2012 17:36:09 | 只看该作者
明白了,就是仪式员挑选任命po,没有外面的人的事。

现有仪式员17位大员我都已知道态度了,那么就知道是谁了,隆重欢迎ray同志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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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瑶冬月 + 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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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6-3-2012 17:42:23 | 只看该作者
RAY的才华也足以担当po大任,只是可惜了黑眼睛,空欢喜一场,查理等他的铁杆啃定是不干的,同城又要没了,为渊驱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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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6-3-2012 17:42:55 | 只看该作者
黑眼睛,我看咱们还是撤吧,搞了半天咱们连ngo的会员都不一定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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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6-3-2012 17:52: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obama 于 26-3-2012 16:36 发表
明白了,就是仪式员挑选任命po,没有外面的人的事。

现有仪式员17位大员我都已知道态度了,那么就知道是谁了,隆重欢迎ray同志登基。
现有议事员应该是19人。

以我的理解,我不相信投票结果会如你所以为的这么一边倒,而不管PO是谁当选,这19人(姑且假设都愿意成为首批会员) 在今后的NGO会员中也仅会占到极少的比例,而NGO的性质决定了任何NGO的决策包括人员的任免都会服从大多数会员的意志, 我实在是看不出来这其中哪里显示了现有议事员正在利用NGO私有化吞噬FreeOZ的迹象。

如果大家连今后加入NGO会员的最基本的实名,签字,最基本的活跃程度的条件都有所质疑, 那么请问,大家难道是希望由一批完全不知道真实身份, 完全不清楚是不是一个真身多个马甲,或者是从来不发帖,不活跃的僵尸id们来立即成为会员并投票决定今后NGO的的一切吗?

到底哪一种方式,才是真正地为FreeOZ资产的未来而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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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6-3-2012 17:53:4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熏肉大饼 于 26-3-2012 17:42 发表
黑眼睛,我看咱们还是撤吧,搞了半天咱们连ngo的会员都不一定是呢。

你们准备往哪里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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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6-3-2012 17:58: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熏肉大饼 于 26-3-2012 16:42 发表
黑眼睛,我看咱们还是撤吧,搞了半天咱们连ngo的会员都不一定是呢。

这个会员,想成为其中的一员,完全不难,可以说基本上毫无障碍,不比参与一次黑眼睛组织的活动难度大, 起码NGO会员报名不用正式着装

我想以黑眼睛做事的塌实和认真的风格,聚会尚且要求正式着装,正式报名,留下一定的真实信息并信守承诺, 对NGO要求其会员有基本真实身份和最低的活跃度要求,应该不会觉得无法接受,这个帖子里的绝大部分id, 我想只要愿意用真实身份报名, 都应该可以成为NGO的正式会员,诚如上面帖子的回答, 请问各位每一位, 您认为FreeOZ NGO的决策权是交给实名认证的会员放心,还是交给不知道是谁的一批未经证实的马甲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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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6-3-2012 18:05:07 | 只看该作者
kk-11 威望         +20 一下子涌入300名会员,怎么办? 26-3-2012 16:57

你看,前面大家不停质疑会员涉及的面太少,你又马上闲会员多了不是
不过这是个好问题, 可惜的是,我暂时也没有好答案, 因为我也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报名, 报名了会有多少人保持活跃, 而一个会员即使报名, 那么如果在后续的各种会员义务没有尽到职责的话,那么会员身份就可能会消失, 比如一定时间内缺席这种决策这类。

不过FreeOZ NGO所需要决策的东西其实很少,我认为30人还是300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 so let's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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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kk-11 + 20 差别是300人可以影响议事员的选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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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6-3-2012 18:0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8 mk83 的帖子

马克,撤退路线你知道吧?把你的版面打扫一下,等大部队过来,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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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50 收起 理由
雅瑶冬月 + 5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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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6-3-2012 18:10:53 | 只看该作者
下班了, 请大家继续, 只要没有无聊的人身攻击, 怎么质疑和建议,都是值得感谢的, 所以非常感谢上面各位的精彩提问,分析,意见和建议,如果回答稍晚,请海涵, 基于这种热心和活跃程度, 各位(真实的屏幕前面的物理意义上的人,如果是马甲,那只感谢一个,请找个代表签收 ) 只要愿意,都很大可能会是未来FreeOZ基金会的会员, 多了解和质疑,一起观察需要改进之处,也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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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聊 + 20 无聊的人身攻击?我没攻击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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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6-3-2012 18:25: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熏肉大饼 于 26-3-2012 17:42 发表
黑眼睛,我看咱们还是撤吧,搞了半天咱们连ngo的会员都不一定是呢。


别搞通,没事先歇着,等选举完了,我来认真研究研究章程,搞个东东诉到法院,直接推翻

基本法中关于议事员的规定 4.6.5, 在公开报名有效期截止时,所有有效报名登记人员均作为议事员候选人,在建设家园版举行公开选举。所有通过公开选举的候选人只有其所获得的选票数达到或者超过已投选票总数的一半,或者按照其所获得的选票数排名,名次进入所有候选人的前 2/3 的候选人,才有资格当选议事员。


有小看了一下关于Freeoz的制度,上面一句是摘自议事员的选举。我不知道总共有多少人进行选举。我想,要组织一个几百号人参选并不是难事。呵呵,只不过没有那份精力去搞就是了。但也许将来某天,有人会看到其实中的致命点。

Freeoz有管理制度,真正讲起来,应该Freeoz是属于议事员的。因为我相信所谓的投票选举,可能大半以上的会员,没有参与。我纵观基本法及各项制度,从来没有一个具体的参加选举的人数比例。也就是说,众多会员并没有履行选举的义务。我想,如果有人去研究一下选票几张,那还真会发现一些情况。

持多人委拖合的,管理多个ID的人,当然可以用多个ID进行投票。如果管理层要封,当你是NGO后,我想,完全能起诉到法院,说管理者违规。法院应该也会支持这种委托。

呵呵,没多研究了,反正纯义务的东东,说一说而已。小看一下,感觉Freeoz很多东西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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