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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当事人允许传播他人隐私是不是应该无条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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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9-7-2011 12:4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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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当事人允许传播他人隐私是不是应该无条件道歉?这不仅是发生在我个人身上的事了, 希望大家
能够认真讨论, 也希望管理者也出来说话, 不要打哈哈, yes or no。 如果答案是不需要道歉, 对不起这将是我在freeoz 的最后一贴, 这种事情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讨论的立场和观点允许不同, 可扩散别人隐私和拿别人作评论 是不道德的, 有人说“张扬你的隐私对我有什么好处?“ 难道这就是扩散别人隐私的最正当的理由? 放屁! 这是损人不利己的龌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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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19-7-2011 13:04:20 | 只看该作者
不能传播他人隐私是常识,也是管理团队的共识。签于论坛有自爆行为,隐私界定困难,事主可主动报告要求有权限的版主编辑涉及隐私扩散的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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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3:12: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son00 于 19-7-2011 12:04 发表
不能传播他人隐私是常识,也是管理团队的共识。签于论坛有自爆行为,隐私界定困难,事主可主动报告要求有权限的版主编辑涉及隐私扩散的发帖。


网友为了交流的方便性完整性流畅性和准确性 难免泄漏自己的隐私, 如果论坛不提倡自爆行为, 可以写入他的法规里, 我们普通网民也就知道该如何发言了, 也知道到哪里去发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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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3:21:58 | 只看该作者
另外, 自爆的隐私就可以任意被张扬, 就可以随便被评论 。
这不仅是常识问题, 已经触及道德法律层面了。

看看下面的发言, 散布别人的隐私还那么振振有理了。 在freeoz 上, 谁是郭美美? 请明确指出来?



引用: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18-7-2011 20:12 发表

我承认。但是都是事出有因的。我不会冤枉一个好人。高唱《我的中国心》的澳洲人,说的就是你,怎么了?有种反驳啊,骂别人sb骂别人咬你有用吗?增加仇恨而已。

前一半还算正常,后面又开始发作了,你觉得你配别 ... 拥有澳洲国籍而又关心中国提倡中国传统文化都是些坏人, 这种人在澳洲挺多的, 我周围到处都是, 有医生, 有教授, 有工程师, 也有生意人, 如果你看得不顺眼, 可以不来澳洲。 
我也不想增加仇恨, 如果你为张扬他人隐私的做法向我郑重道歉, 这页就可以翻过去发表时间: 18-7-2011 20:25
所在论坛: 闲话茶馆
所在主题: 利比亚银行向中企索赔巨款

评分分数: 威望 +20 点
操作理由: 你去看看郭美美和网民是谁向谁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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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19-7-2011 13:25:0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2楼说法; 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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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3:29: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son00 于 19-7-2011 12:04 发表
事主可主动报告要求有权限的版主编辑涉及隐私扩散的发帖。

我曾经要求嘟嘟宝宝编辑涉及隐私扩散的发帖, 她也做了,可是第二天, 在别处还是发现多处 涉及隐私的发言, 防不胜防 , 这也是我在投诉贴中暴怒和臭骂a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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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3:32: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mite 的帖子

现在讨论的不是二楼的观点
而是请对下面表态 :是还是不是?
“不经当事人允许传播他人隐私是不是应该无条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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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19-7-2011 13:35:43 |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

1. 这个好像目前还无规定 【我个人记得没有 抱歉 规定太多 也记得不全 】

2. 偶个人倾向:“经当事人要求停止传播他的隐私后 还是继续传播的 应该被处理“


【个人看法 不是共识啊。 不代表论坛。 只代表自己。 发言下面有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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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4:44:4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19-7-2011 12:35 发表
个人看法

1. 这个好像目前还无规定 【我个人记得没有 抱歉 规定太多 也记得不全 】

2. 偶个人倾向:“经当事人要求停止传播他的隐私后 还是继续传播的 应该被处理“


【个人看法 不是共识啊。 不代表论坛。 ...

你是越来越圆滑了, 留住人不是这样留的, 它早就跑道隔壁去了, 它在这儿不道歉, 我会追到那边公布其行径, 别怪我欺生。
第一次传播他的隐私可以不处罚,道个歉总是可以的吧?
错了, 即便是疏忽 道个歉有怎么难吗?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 收起 理由
alphabeta + 2 有请那只孽畜放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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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19-7-2011 14:47:15 |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个人看法

为什么呢 因为在当事人没有说不要的时候
很难保护所谓隐私  尤其你自己暴露的

到底应该怎么样

我自己一直想不出好办法

你可以提建议 大家一起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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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19-7-2011 14:48: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reehand 于 19-7-2011 13:44 发表

你是越来越圆滑了, 留住人不是这样留的, 它早就跑道隔壁去了, 它在这儿不道歉, 我会追到那边公布其行径, 别怪我欺生。
第一次传播他的隐私可以不处罚,道个歉总是可以的吧?
错了, 即便是疏忽 道个歉有怎 ...



个人觉得

暴露隐私了 而且偏恶意

就是第一次 当事人提出了
应该可以道歉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50 收起 理由
freehand + 50 要的就是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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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5:5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mite 的帖子

网站的发展是依靠内容,而内容跟实际生活紧密相连 , 如果隐私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肯定会影响网站流量 , 一两个人去留不重要, 重要的是给广大网民交流信息的相对安全的平台。

道歉机制 相比惩罚机制对于解决隐私问题更见效, 因为道歉是犯事者真心感到错了, 再犯的机率远比警告和处分后的再犯来得低, 你说呢?

对我而言, 如果对处罚不服, 我是不介意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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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19-7-2011 16:02:56 | 只看该作者
你也是著名刺头
这个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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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19-7-2011 16:10:36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cì ér tóu ㄘㄧˋ ㄦˊ ㄊㄡˊ
刺儿头(刺兒頭) 
亦作“ 刺头 ”。 喻难缠的不易对付的人。 曹禺 《日出》第三幕:“你别理他,这孩子天生刺儿头!” 老舍 《骆驼祥子》二十:“在巡警眼中, 祥子 是头等的‘刺儿头’,可是他们也不敢惹‘刺儿头’。”《小说选刊》1981年第11期:“学院里到处传说……总务处长 王甫 要进党委了,‘刺头’ 李冉 很快就要入党了等等。”

《古尊宿语录》:“闻举经举论,便刺头入里许,念言念句,便遇着这般底,便是杀人贼。”

麦同学取哪个意思?

原帖由 mite 于 19-7-2011 15:02 发表
你也是著名刺头
这个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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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19-7-2011 16:16:26 | 只看该作者
小孩子 TNND  
敢叫我麦同学

你叫我嘛
起码 麦叔 麦老
那还差不多

你爸爸让你留学 就是这样来混论坛的啊

快回去 背英文单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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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19-7-2011 16:20:02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小麦,你这又是空穴来风,妄自揣度不是。
1。我在学校,但我可能是在学校工作啊!
2。你见过哪个小孩儿有我这文采?

原帖由 mite 于 19-7-2011 15:16 发表
小孩子 TNND  
敢叫我麦同学

你叫我嘛
起码 麦叔 麦老
那还差不多

你爸爸让你留学 就是这样来混论坛的啊

快回去 背英文单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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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6:2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 mite 的帖子

赫赫, 没办法, 马善被人骑,  人善被人欺 。

民主民主的高谈阔论, 有用吗? 每个人如果知道坚持不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里指隐私权), 知道尊重他人包括异见者, 民主的境界才会真正提高。

自己想想, 是不是这回事? 反正这事解决不了, 我是不会放弃的,
对人可能作不了什么, 让这个id 臭掉, 我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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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19-7-2011 16:22: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amantabhadra 于 19-7-2011 15:20 发表
小麦,你这又是空穴来风,妄自揣度不是。
1。我在学校,但我可能是在学校工作啊!
2。你见过哪个小孩儿有我这文采?




那也是麦叔麦哥

叫小麦 出去你当心天生打雷

偶吃过盐一点比你吃过饭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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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19-7-2011 16:30:45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你又不严谨了吧!!
就算我20出头,您40出头。
我一天吃大概一斤的饭,午、晚个四两,早上2两。小孩儿的时候吃不了这么多,平均下就算4两饭一天,够保守了吧。您平均一天吃2两盐?

原帖由 mite 于 19-7-2011 15:22 发表



那也是麦叔麦哥

叫小麦 出去你当心天生打雷

偶吃过盐一点比你吃过饭多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NEWGAY + 2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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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6:3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Samantabhadra 的帖子

进来的举手啊

问题如下, 刺头话题举晚手后再聊不迟
“不经当事人允许传播他人隐私是不是应该无条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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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19-7-2011 16:33: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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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19-7-2011 16:37:0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这要看如何传播的,还要看是啥隐私,还要看传播的人是谁...
原则上,我支持你~~!!!!

原帖由 freehand 于 19-7-2011 15:31 发表
进来的举手啊

问题如下, 刺头话题举晚手后再聊不迟
“不经当事人允许传播他人隐私是不是应该无条件道歉?“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50 收起 理由
freehand + 50 有分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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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19-7-2011 16:40:20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我支持您,您怎么可以用分来“侮辱”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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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6:44:41 | 只看该作者
参看4 楼, 这世道! 全反了, 散布别人隐私的人倒要求 被侵权的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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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6:5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Samantabhadra 的帖子

简单, 把分退给我。真还有像我一样是分如粪土的?

实话实说, 给你加分,不是真给你, 是吸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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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19-7-2011 16:53:53 | 只看该作者
ab是名fq,你也不是不知道,不过我还真没从4楼发现您的什么隐私,要不再自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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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7:0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6 ubuntuhk 的帖子

我再曝一次? 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除非象我承诺的一样, 它先爆
否则又骗人一次。

这边很简单, 骗人只需一次, 一次就足够了 , 它不再会有任何信誉了。 你说呢? UB 还没表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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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19-7-2011 17:0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6 ubuntuhk 的帖子

fq 是什么意思啊?  不同领域意思大相径庭

in SMS , it stands for "f*** you" , no jo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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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19-7-2011 17:07:55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过段日子俺帮您把分散了吧...

原帖由 freehand 于 19-7-2011 15:50 发表
简单, 把分退给我。真还有像我一样是分如粪土的?

实话实说, 给你加分,不是真给你, 是吸引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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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19-7-2011 17:3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7 freehand 的帖子

要我说该不该道歉和会不会道歉是两回事。

因为曝他人隐私给被曝人带来精神伤害的,道歉是应该的,也是做人本分,但有时候隐私这东西很难准确判定,所以让论坛承担普通网友之间讨论言论,那部分属于隐私那部分不属于隐私的裁决,可能超出管理团队的能力。

但是对于明显属于隐私的内容(比如电话、住址、家庭成员、家里的私事等),论坛应该禁止会员借曝隐私来攻击他人,我个人的立场一向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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