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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2:17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比如说,议事院完全可以表决相关议案,要求现任的域名管理员和财务管理员实名签署正式的法律声明,声明他们个人不拥有对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只是按照论坛的决策履行相关的托管义务,从法律上明确托管关系,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相关资产,如有违反,论坛的每一个会员都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果还是不放心,可进一步实行轮值托管制度,托管人任期1-2年,到期必须换人,新换的人选必须签署同样的法律声明。法律声明副本公示到论坛。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2:21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本质上,NGO就是你说的这种契约。这种契约就叫association。 前两天mason还引了一个fair trading上association的定义。就是一群人之间的一个契约。 除了这个方式,没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方式这样做。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2:36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本质上一样,为何不采用更简单更省时省力的方法?正式的法律声明完全具备法律效力,当然被法律保护和承认。 青山同志,回应下内容建设的提议呀,省下来的精力完全可以用去搞内容建设呀,大伙等着你表态和表率 ...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2:39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不是本质上一样,而是这种方法法律上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association。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2:46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唯一”? 江湖上一直流传青山同志不懂法,以前大伙还可能不信,现在估计都信了。 看来青山同志活这么大没签过正式的法律声明。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2:47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不知道我们俩谁不懂法。法律声明的对象是谁? 一个是目前FreeOZ法律上的拥有者,那么另一方呢?大家?法律上大家是谁?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2:56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你这话恰恰证明你自己不懂法。 谁告诉你法律声明一定要有对象? 读读下面的简单例子,给你普普法。 例一: 本人,又名青山,郑重声明本人不是车牌为XXXXXX的车辆的所有者,不再擅自开这部车,该车产生的任 ...
原帖由 mason00 于 27-5-2011 13:06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青山同志历任猪头,斑竹,议事员,小弟自亏不如。不过楼主如此雅兴要摆擂台,我到是想挑战一下楼主。大家都是为论坛贡献,不谈胜负,只为多交朋友,不知楼主意下如何?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3:31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马嫂同志别主动当扶不起的阿斗行不?我来替你分析分析形势,鼓励鼓励你。 江湖盛传,青山同志扯皮澳洲一流,搞内容建设澳洲末流,你是新冒出来的,热情又这么高,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以你之长,攻彼之短,多好 ...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3:50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原来我上边的回应,你都没看到?
然后再来看内容建设,这一当前应该是优先级最高的事务,要比折腾NGO的优先级高的多,前几天青山同志亲自表态愿意和J版在内容建设的下一决高低,我觉得管理团队应该高度肯定和鼓励青山同志在内容建设方面的决心和勇气,为青山同志搭建一个舞台,青山同志为什么不挑别人而挑中了J版呢?能在内容建设上被青山提名为对手,这其实是对J版在内容建设方面的能力的高度肯定,但我觉得这是在马嫂没出现之前,J版现在的热情绝对没有马嫂同志高。青山同志,更强大的对手出现了,你一向是言出必行,这回可不能挑软柿子捏是吧。我提议,为了促进论坛的内容建设,不看过去看未来,一切用发展的眼光向前看,论坛公开举办为期半年的“看谁内容抓得好”活动,由论坛杰出的政治家青山同志和潜在的杰出政治家马嫂同志在内容建设上一决高下,各自选定一个版区身体力行的进行内容建设,公平的展开良性竞争,为管理团队的其他人员做一表率,也一举转变他们二人在众人面前务虚不务实的个人形象,又为论坛内容建设添砖加瓦,我想二位没理由反对吧。
原帖由 mite 于 27-5-2011 14:34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这样既能解决UB所说资金和域名管理合法化的问题,又不用兴师动众去折腾什么NGO,更何况按照UB所说,这个NGO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其他实际作用,只是托管的资金和域名。等有其他详细计划时再筹建不迟,远不是现在 ...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4:09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1,是不是我们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结束了?我的回答你都明白了? 2,有关内容和NGO的问题。这两者根本不是什么谁优先的问题。谁也没拦着别人搞内容。搞NGO建设,为什么就会影响到内容建设呢?这个纯粹是编造出来的 ...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4:44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1.你的回答让大家明白了你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概念。 2.不是让别人搞内容建设,而是提个案让你兑现你自己说过的话,让你亲自参与搞内容建设,注意不是以前是从现在开始以后。既然你认为折腾什么都不影响到搞 ...
原帖由 mason00 于 27-5-2011 14:12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论坛需要内容建设,需要制度建设,但是不需要扇风点火。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3:03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真是什么话都可以随便说。域名管理员放弃了所有权,那么法律上FreeOZ属于谁呢?谁为FreeOZ做决策呢?
原帖由 5years 于 27-5-2011 17:26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现在NGO的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域名管理的问题,以避免域名管理员劫持Freeoz。那么让域名管理员写一个申明(声明其对Freeoz没有所有权就行了)。至于法律上Freeoz属于谁,我们不用纠结这个问题,不一定非要让Freeoz属于一个具体的人或者是组织。只要没有人有可能劫持Freeoz的域名就可以了。这样事实上也达到了Freeoz归大家所有。那么NGO目前也就没有搞的必要了。
原帖由 5years 于 27-5-2011 15:38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我觉得NGO是一个理想的、很好的东西,可以达到的话,以NGO组织的形式可以更深入、具体的去帮助我们大家。但在NGO办成之前,能不能不要以Freeoz这个论坛来做实验。 可不可将NGO的讨论、设立从Freeoz剥离出去。 希望 ...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7:31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这是胡说。域名管理员如果放弃了域名所有权。法律上这个域名就成了无主域名。那么谁都可以去重新注册。
原帖由 5years 于 27-5-2011 17:49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不用"胡说"这个词行吗? 这是讨论。 青山,有点风度行吗?
原帖由 5years 于 27-5-2011 17:49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不用"胡说"这个词行吗? 这是讨论。 青山,有点风度行吗? 并不是让域名管理员放弃域名所有权,只是声明所有权不归其个人所有。青山如果你非要拿法律说事,那么目前网站上很多实名管理员,就让这些实名管理员 ...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7:54 发表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你自己胡说却非要说别人胡说。断章取义只能显示你的无知。 具体法律声明的条款是很有技术内容的,会有相应的conditions apply,不是你这样的不懂装懂的人能领悟的。 你要不信,去动员马嫂,立刻去注册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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