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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UB关于NGO所有制的看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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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7-5-2011 13:1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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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虽然辞职了,但还是在此争议不断的问题上详细解释了NGO产生的思路和规划,开诚布公的态度是好的,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解决问题的方法却是属于折腾的,非常有可能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产生更多的问题。论坛应该要吧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而不是相反,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从这个角度来说,UB会是一个好的士兵,不会是一个好的将领。

我不知道现在域名和资金的管理人员具体是谁,也不想知道,我只是想知道,他们到底是值得不值得信赖的?难道没有更简单可行的方法来减少UB所谈到的风险?难道没有更简单可行的方法来解决青山所说Freeoz严格从法律上来说属于域名管理员个人的问题?比如说,议事院完全可以表决相关议案,要求现任的域名管理员和财务管理员实名签署正式的法律声明,声明他们个人不拥有对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只是按照论坛的决策履行相关的托管义务,从法律上明确托管关系,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相关资产,如有违反,论坛的每一个会员都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果还是不放心,可进一步实行轮值托管制度,托管人任期1-2年,到期必须换人,新换的人选必须签署同样的法律声明。法律声明副本公示到论坛。

这样既能解决UB所说资金和域名管理合法化的问题,又不用兴师动众去折腾什么NGO,更何况按照UB所说,这个NGO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其他实际作用,只是托管的资金和域名。等有其他详细计划时再筹建不迟,远不是现在最紧急的事。

然后再来看内容建设,这一当前应该是优先级最高的事务,要比折腾NGO的优先级高的多,前几天青山同志亲自表态愿意和J版在内容建设的下一决高低,我觉得管理团队应该高度肯定和鼓励青山同志在内容建设方面的决心和勇气,为青山同志搭建一个舞台,青山同志为什么不挑别人而挑中了J版呢?能在内容建设上被青山提名为对手,这其实是对J版在内容建设方面的能力的高度肯定,但我觉得这是在马嫂没出现之前,J版现在的热情绝对没有马嫂同志高。青山同志,更强大的对手出现了,你一向是言出必行,这回可不能挑软柿子捏是吧。我提议,为了促进论坛的内容建设,不看过去看未来,一切用发展的眼光向前看,论坛公开举办为期半年的“看谁内容抓得好”活动,由论坛杰出的政治家青山同志和潜在的杰出政治家马嫂同志在内容建设上一决高下,各自选定一个版区身体力行的进行内容建设,公平的展开良性竞争,为管理团队的其他人员做一表率,也一举转变他们二人在众人面前务虚不务实的个人形象,又为论坛内容建设添砖加瓦,我想二位没理由反对吧。

以上所言,顺便加个标题前缀“我与Freeoz不得不说的事”,友情支持马嫂同志的热情,也借马嫂同志的活动为论坛捐点款,具体数额马嫂看着办吧。

更重要的是,根据基本法赋予会员的每月一次的提案权,麻烦秘书同志或者Ray将本提案正式编号,复制到相关的投票区,请相关领导讨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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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7-5-2011 13:21:48 | 只看该作者
本质上,NGO就是你说的这种契约。这种契约就叫association。

前两天mason还引了一个fair trading上association的定义。就是一群人之间的一个契约。

除了这个方式,没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方式这样做。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2:17 发表
比如说,议事院完全可以表决相关议案,要求现任的域名管理员和财务管理员实名签署正式的法律声明,声明他们个人不拥有对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只是按照论坛的决策履行相关的托管义务,从法律上明确托管关系,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相关资产,如有违反,论坛的每一个会员都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果还是不放心,可进一步实行轮值托管制度,托管人任期1-2年,到期必须换人,新换的人选必须签署同样的法律声明。法律声明副本公示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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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7-5-2011 13:36:2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2:21 发表
本质上,NGO就是你说的这种契约。这种契约就叫association。

前两天mason还引了一个fair trading上association的定义。就是一群人之间的一个契约。

除了这个方式,没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方式这样做。



本质上一样,为何不采用更简单更省时省力的方法?正式的法律声明完全具备法律效力,当然被法律保护和承认。

青山同志,回应下内容建设的提议呀,省下来的精力完全可以用去搞内容建设呀,大伙等着你表态和表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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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7-5-2011 13:39:12 | 只看该作者
不是本质上一样,而是这种方法法律上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association。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2:36 发表


本质上一样,为何不采用更简单更省时省力的方法?正式的法律声明完全具备法律效力,当然被法律保护和承认。

青山同志,回应下内容建设的提议呀,省下来的精力完全可以用去搞内容建设呀,大伙等着你表态和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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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7-5-2011 13:46: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2:39 发表
不是本质上一样,而是这种方法法律上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association。



“唯一”? 江湖上一直流传青山同志不懂法,以前大伙还可能不信,现在估计都信了。

看来青山同志活这么大没签过正式的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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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7-5-2011 13:47:50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我们俩谁不懂法。法律声明的对象是谁?

一个是目前FreeOZ法律上的拥有者,那么另一方呢?大家?法律上大家是谁?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2:46 发表


“唯一”? 江湖上一直流传青山同志不懂法,以前大伙还可能不信,现在估计都信了。

看来青山同志活这么大没签过正式的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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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7-5-2011 13:53:2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拥有者如果放弃所有权,那么接受这个所有权的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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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7-5-2011 13:56:1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2:47 发表
不知道我们俩谁不懂法。法律声明的对象是谁?

一个是目前FreeOZ法律上的拥有者,那么另一方呢?大家?法律上大家是谁?




你这话恰恰证明你自己不懂法。 谁告诉你法律声明一定要有对象? 读读下面的简单例子,给你普普法。

例一:

本人,又名青山,郑重声明本人不是车牌为XXXXXX的车辆的所有者,不再擅自开这部车,该车产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责任与青山无关。特此声明。

青山(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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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7-5-2011 14:03:43 | 只看该作者
真是什么话都可以随便说。域名管理员放弃了所有权,那么法律上FreeOZ属于谁呢?谁为FreeOZ做决策呢?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2:56 发表


你这话恰恰证明你自己不懂法。 谁告诉你法律声明一定要有对象? 读读下面的简单例子,给你普普法。

例一:

本人,又名青山,郑重声明本人不是车牌为XXXXXX的车辆的所有者,不再擅自开这部车,该车产生的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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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7-5-2011 14:06:59 | 只看该作者
青山同志历任猪头,斑竹,议事员,小弟自亏不如。不过楼主如此雅兴要摆擂台,我到是想挑战一下楼主。大家都是为论坛贡献,不谈胜负,只为多交朋友,不知楼主意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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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7-5-2011 14:31: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son00 于 27-5-2011 13:06 发表
青山同志历任猪头,斑竹,议事员,小弟自亏不如。不过楼主如此雅兴要摆擂台,我到是想挑战一下楼主。大家都是为论坛贡献,不谈胜负,只为多交朋友,不知楼主意下如何?


马嫂同志别主动当扶不起的阿斗行不?我来替你分析分析形势,鼓励鼓励你。
江湖盛传,青山同志扯皮澳洲一流,搞内容建设澳洲末流,你是新冒出来的,热情又这么高,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以你之长,攻彼之短,多好的事啊,你懂的,最终胜负自然是次要,最重要的是内容多了受益的不就是论坛和论坛的会员么。为了论坛,上吧,你是最好的人选。

你没看到你所谓的历任猪头,斑竹,议员的青山同志对这事都不敢回应么?你只需要鼓起勇气表态参与,真正进退两难的青山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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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7-5-2011 14:50:08 | 只看该作者
原来我上边的回应,你都没看到?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3:31 发表


马嫂同志别主动当扶不起的阿斗行不?我来替你分析分析形势,鼓励鼓励你。
江湖盛传,青山同志扯皮澳洲一流,搞内容建设澳洲末流,你是新冒出来的,热情又这么高,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以你之长,攻彼之短,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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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7-5-2011 14:56: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3:50 发表
原来我上边的回应,你都没看到?




大家确实没有看到你关于内容建设的回应。怕你没看清楚,重新引用一下,麻烦您针对这个活动提议表个态表个率吧。

然后再来看内容建设,这一当前应该是优先级最高的事务,要比折腾NGO的优先级高的多,前几天青山同志亲自表态愿意和J版在内容建设的下一决高低,我觉得管理团队应该高度肯定和鼓励青山同志在内容建设方面的决心和勇气,为青山同志搭建一个舞台,青山同志为什么不挑别人而挑中了J版呢?能在内容建设上被青山提名为对手,这其实是对J版在内容建设方面的能力的高度肯定,但我觉得这是在马嫂没出现之前,J版现在的热情绝对没有马嫂同志高。青山同志,更强大的对手出现了,你一向是言出必行,这回可不能挑软柿子捏是吧。我提议,为了促进论坛的内容建设,不看过去看未来,一切用发展的眼光向前看,论坛公开举办为期半年的“看谁内容抓得好”活动,由论坛杰出的政治家青山同志和潜在的杰出政治家马嫂同志在内容建设上一决高下,各自选定一个版区身体力行的进行内容建设,公平的展开良性竞争,为管理团队的其他人员做一表率,也一举转变他们二人在众人面前务虚不务实的个人形象,又为论坛内容建设添砖加瓦,我想二位没理由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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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7-5-2011 15:09:13 | 只看该作者
1,是不是我们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结束了?我的回答你都明白了?

2,有关内容和NGO的问题。这两者根本不是什么谁优先的问题。谁也没拦着别人搞内容。搞NGO建设,为什么就会影响到内容建设呢?这个纯粹是编造出来的矛盾。NGO只是把FreeOZ现有的基本法,网友普选议事院的体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不影响现在的论坛管理和运作。更影响不到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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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7-5-2011 15:12:17 | 只看该作者
论坛需要内容建设,需要制度建设,但是不需要扇风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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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7-5-2011 15:34:22 | 只看该作者
这样既能解决UB所说资金和域名管理合法化的问题,又不用兴师动众去折腾什么NGO,更何况按照UB所说,这个NGO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其他实际作用,只是托管的资金和域名。等有其他详细计划时再筹建不迟,远不是现在最紧急的事。

然后再来看内容建设,这一当前应该是优先级最高的事务,要比折腾NGO的优先级高的多

=====》

不得不说 你说得非常精辟!!!!!!!!!!!!!

我觉得是瞎折腾 而且很可能事与愿违 适得其反 UB自己也看到了 说了他的担心

问题是这个青山的强项和G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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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7-5-2011 15:35:50 | 只看该作者
这次该我问你了,你有法律常识么?

原帖由 mite 于 27-5-2011 14:34 发表
这样既能解决UB所说资金和域名管理合法化的问题,又不用兴师动众去折腾什么NGO,更何况按照UB所说,这个NGO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其他实际作用,只是托管的资金和域名。等有其他详细计划时再筹建不迟,远不是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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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7-5-2011 15:44: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4:09 发表
1,是不是我们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结束了?我的回答你都明白了?

2,有关内容和NGO的问题。这两者根本不是什么谁优先的问题。谁也没拦着别人搞内容。搞NGO建设,为什么就会影响到内容建设呢?这个纯粹是编造出来的 ...


1.你的回答让大家明白了你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概念。

2.不是让别人搞内容建设,而是提个案让你兑现你自己说过的话,让你亲自参与搞内容建设,注意不是以前是从现在开始以后。既然你认为折腾什么都不影响到搞内容,那大家能不能理解为你同意你从现在开始亲自搞内容建设了,相信在你的带动下,马嫂同志也会跟进,其实马嫂同志都开始搞活动,先你一步了。如果大家理解错了,你不是喜欢经常让别人明确表态么,那么好,请您也明确表个态,您是否愿意从现在开始亲自参与论坛的内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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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7-5-2011 15:50:40 | 只看该作者
你有基本的逻辑么?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4:44 发表


1.你的回答让大家明白了你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概念。

2.不是让别人搞内容建设,而是提个案让你兑现你自己说过的话,让你亲自参与搞内容建设,注意不是以前是从现在开始以后。既然你认为折腾什么都不影响到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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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7-5-2011 15:52: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son00 于 27-5-2011 14:12 发表
论坛需要内容建设,需要制度建设,但是不需要扇风点火。


不碍事,这是咱们FreeOZ的特色,扇扇你就发现自己身体倍棒!抵抗力增强了!不能泄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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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7-5-2011 18:26: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3:03 发表
真是什么话都可以随便说。域名管理员放弃了所有权,那么法律上FreeOZ属于谁呢?谁为FreeOZ做决策呢?



现在NGO的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域名管理的问题,以避免域名管理员劫持Freeoz。那么让域名管理员写一个申明(声明其对Freeoz没有所有权就行了)。至于法律上Freeoz属于谁,我们不用纠结这个问题,不一定非要让Freeoz属于一个具体的人或者是组织。只要没有人有可能劫持Freeoz的域名就可以了。这样事实上也达到了Freeoz归大家所有。那么NGO目前也就没有搞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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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7-5-2011 18:31:22 | 只看该作者
这是胡说。域名管理员如果放弃了域名所有权。法律上这个域名就成了无主域名。那么谁都可以去重新注册。

原帖由 5years 于 27-5-2011 17:26 发表
现在NGO的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域名管理的问题,以避免域名管理员劫持Freeoz。那么让域名管理员写一个申明(声明其对Freeoz没有所有权就行了)。至于法律上Freeoz属于谁,我们不用纠结这个问题,不一定非要让Freeoz属于一个具体的人或者是组织。只要没有人有可能劫持Freeoz的域名就可以了。这样事实上也达到了Freeoz归大家所有。那么NGO目前也就没有搞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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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7-5-2011 18:37:1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声明是不可行的。这相当于域名管理员拿着大家存的钱到银行开了个私人户头,然后自己声称这笔钱不属于自己。其结果是这笔钱成了真正的无主之物。有朝一日,freeoz需要这笔钱缴纳服务器费用了,又找不到域名管理员,那么没有任何网友可以从法律上去申述这笔钱的所有者。

NGO相当于开一个企业户头,有FreeOZ这个法人化组织拥有,这样无论域名管理员跑了,还是青山或者mite跑了,这些钱,资源仍然是FreeOZ的。

NGO更多的是线下活动,并不影响论坛在线管理和内容建设。FreeOZ现在是自发的原生管理模式,广大网友可以在这里获得最大的自由性。同时伴随管理不严,职权不清。

一旦启动改革,管理严谨,赏罚分明,也一定会有一部分热爱自由的人离开,甚至大多数将是管理层人员。我在这里并不是拒绝内容建设和管理改革,只是指出,任何变动都是有后果的。

NGO和管理改革并不冲突,也都不是容易的事。即使我们只做一个,也很难。现阶段,NGO已经大致方向确定,我不反对我们停止NGO的讨论,全面进行管理改革。只是这方面我还看不到一个有解决方案的带头人物。如果有,我必定像支持青山一样,全力支持他。希望是m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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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7-5-2011 18:38:29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NGO是一个理想的、很好的东西,可以达到的话,以NGO组织的形式可以更深入、具体的去帮助我们大家。但在NGO办成之前,能不能不要以Freeoz这个论坛来做实验。

可不可将NGO的讨论、设立从Freeoz剥离出去。 希望做NGO的同学自己单独讨论、成立你们的NGO(方便起见,将这些同学称为NGO同学)。当然NGO同学还是Freeoz的成员,他们在Freeoz的所有一切都没有改变。当NGO办成了,做了几件实事了。NGO同学可以在Freeoz上告诉大家------嗨,哥几个,NGO成了,要不咱将Freeoz也NGO了。那时再讨论Freeoz是否NGO,我看才有具体的意义。

如果NGO没办成,对现在的Freeoz也不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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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7-5-2011 18:46: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5years 于 27-5-2011 15:38 发表
我觉得NGO是一个理想的、很好的东西,可以达到的话,以NGO组织的形式可以更深入、具体的去帮助我们大家。但在NGO办成之前,能不能不要以Freeoz这个论坛来做实验。

可不可将NGO的讨论、设立从Freeoz剥离出去。 希望 ...


同意,其实NGO是从内版流出来的信息。也希望要做内容建设的和管理改革的同学高调推出自己的计划,本人第一个支持你们的方案。这个的难度其实和NGO不相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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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7-5-2011 18:49: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7:31 发表
这是胡说。域名管理员如果放弃了域名所有权。法律上这个域名就成了无主域名。那么谁都可以去重新注册。



不用"胡说"这个词行吗? 这是讨论。  青山,有点风度行吗?
并不是让域名管理员放弃域名所有权,只是声明所有权不归其个人所有。青山如果你非要拿法律说事,那么目前网站上很多实名管理员,就让这些实名管理员一起做为域名管理员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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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7-5-2011 18:53: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5years 于 27-5-2011 17:49 发表


不用"胡说"这个词行吗? 这是讨论。  青山,有点风度行吗?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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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7-5-2011 18:54: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7-5-2011 17:31 发表
这是胡说。域名管理员如果放弃了域名所有权。法律上这个域名就成了无主域名。那么谁都可以去重新注册。



你自己胡说却非要说别人胡说。断章取义只能显示你的无知。

具体法律声明的条款是很有技术内容的,会有相应的conditions apply,不是你这样的不懂装懂的人能领悟的。

你要不信,去动员马嫂,立刻去注册一个www.masonVSqingshan.org,同时让马嫂签署专业律师起草的法律声明,然后你去重新注册,看看你能抢到手不。别光说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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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7-5-2011 18:56:0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抱歉。最近用这类词,甚至更难听的词对我人太多了。如果你没用过这类词,我也注意不用。

法律上没有一组人这样的概念。除非你把这一组人变成一个association。这就是我们要做的事情。

NGO的第一步就是先建立一个非营利性的法人实体。把FreeOZ放到这个实体下。

原帖由 5years 于 27-5-2011 17:49 发表


不用"胡说"这个词行吗? 这是讨论。  青山,有点风度行吗?
并不是让域名管理员放弃域名所有权,只是声明所有权不归其个人所有。青山如果你非要拿法律说事,那么目前网站上很多实名管理员,就让这些实名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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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7-5-2011 18:57:16 | 只看该作者
我一直在练。你如果能找到专业律师起草一个,我倒想看看。你说可以怎么样,请拿出东西。别你说怎么样可以,我说不可以,然后你让我去拿,不是开玩笑么?

原帖由 links 于 27-5-2011 17:54 发表


你自己胡说却非要说别人胡说。断章取义只能显示你的无知。

具体法律声明的条款是很有技术内容的,会有相应的conditions apply,不是你这样的不懂装懂的人能领悟的。

你要不信,去动员马嫂,立刻去注册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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