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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政策
涉外/港/澳/台生育(一方内地居民)
1. 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生育政策;
2. 出具证明:婚姻+生育;
3. 符合条件,未办手续,补办结婚,可免处罚
男方内地:不用办证
政策:第二个孩子入户按超生处理, 公务人员双开
在内地办理生育一孩登记,在境外生育入户,或在境内生育后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居民身份且注销内地户籍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按二孩统计。(粤计生委函字2000113号)
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
二、生育政策
内地居民到外国/港/澳/台生育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国人口函[2007]100号))
内地居民在外国生育后,子女带回内地居住,不能再生育
二、生育政策
出国留学人员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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