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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分享] 尊重事实,我所看到的Storming的最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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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9-5-2010 19:2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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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普通会员并未看过在澳洲东部时间5月29日凌晨Storming的最后回复,原因很简单,Storming在意识到其作茧自缚的发言后,再次短信论坛的管理员以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删除了。感谢论坛管理员特别是ub的辛勤工作,感谢他为了维护论坛的讨论秩序及Freeoz的各项制度付出时间和精力。

其实很多包括我在内的旁观者,都从这最后的回复中看到了你试图混淆视听的努力。我是一个理性的人,本着尊重事实的态度把我看到的一切发布出来,不难发现,在这个关键的物证上显示,这个的回复经过了编辑,而其中一处编辑的内容是什么呢,其实后面已经有其他人在质疑了,就在其中的第8条,你的最初版本叙述的是对方要求采用一家总部在Melbourne的机构进行测试,而你最后编辑的版本,就是图片里显示的那样,你把这句编辑为要求采用一家在Melbourne的机构进行测试,把“总部”二字去掉以达到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目的。从这个细节就可看出你的心虚和慌乱,从这个细节就可以看出你的愚蠢和阴暗,从这个细节就可以看出你整篇回复的可信度。其实论坛删帖并不是你想象中的彻底删除,我所说的事实如果要求恢复此帖的提案被通过后都可以得到证明,特别是你发表回复后很快就被一位斑竹引用拍照留下了这个细节的铁证。在此,特别建议论坛的管理人员,保留相关的人证物证。

同时提醒事件的当事人,不要再去发短信投诉本帖并要求删除本帖,我是本帖的原作者也就是楼主,我发本帖完全符合《Freeoz基本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文字和图片的版权归本人所有。

最后请看图。

[ 本帖最后由 links 于 29-5-2010 20: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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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8威望 +157 收起 理由
Bill + 15 精品文章
cxz009 + 20 你太有才了!
pretty + 15 你太有才了!
Richard.G + 20 细心人,好心人!
speedfan + 10 精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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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9-5-2010 19:30:15 |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关注这两个在站务区的帖子
http://www.freeoz.org/bbs/thread-902364-1-1.html
http://www.freeoz.org/bbs/thread-902408-1-1.html

如果不知道那男的为什么要求删贴,那就关心上面的第一个帖子。从头到尾的看完,你就会佩服某些人的心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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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9-5-2010 19:38:39 | 只看该作者
那个Storming挺聪明一人,这两天的表现(或者叫表演)太失常了。只提醒你两点:
1)天底下没有白爽的妞;
2)一个谎言需要随后无数的谎言去圆---苦海无边,趁早回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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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9-5-2010 19:52:13 | 只看该作者
前后表达差别很大,真的很混淆视听。。。所以说他城府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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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9-5-2010 19:55:55 | 只看该作者
我对楼主本帖的一点回应
事实说话
不好意思我屏幕小,大家将就点看了


[ 本帖最后由 y2kgo 于 29-5-2010 19: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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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9-5-2010 19:57:18 | 只看该作者


[ 本帖最后由 y2kgo 于 29-5-2010 19: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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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9-5-2010 19:57:52 | 只看该作者
法庭要求男方申请测试,那估计真的是不测试就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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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9-5-2010 20:02:00 | 只看该作者
有一点我真的不太明白
这个DNA测试是很简单的,据说加急的话当天取结果,费用也不贵,就算不为了法律程序,做个测试,是的话就养,不是的话就拉倒,心也就安了,为啥磨磨唧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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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9-5-2010 20:05:4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chaelchin 于 29-5-2010 19:02 发表
有一点我真的不太明白
这个DNA测试是很简单的,据说加急的话当天取结果,费用也不贵,就算不为了法律程序,做个测试,是的话就养,不是的话就拉倒,心也就安了,为啥磨磨唧唧的呢?


这是除了某人以外,所有人都不明白为什么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能搞得这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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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9-5-2010 20:07:00 | 只看该作者
嗯,为了不给版主们添麻烦
如果storming本人认为我上面的图片侵犯了你的隐私
请pm本人,我绝对会在收到pm第一时间删除本人帖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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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50 收起 理由
NEWGAY + 50 不用删,找不到你的。没有法庭的order,f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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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9-5-2010 20:0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ubuntuhk 的帖子

其实大家也都明白,只是等待一个最后的确认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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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9-5-2010 20:09:0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ubuntuhk 于 29-5-2010 18:35 发表


这是除了某人以外,所有人都不明白的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

这个我问过母亲,具体答复不便透露。

顺便说点题外话,如果我看某人不爽,我会不会故意拖着刁难某人,浪费某人的时间和精力并给某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并感觉很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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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31 收起 理由
Michael.Sun + 31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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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9-5-2010 20:09:08 | 只看该作者
老实说,楼主的说法没什么道理,因为写了“总部”导致别人猜疑,所以把“总部”去掉,表示确实是一家在墨尔本的机构。这样的动机也是合理的呀。

另外楼主对于基本法的研究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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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9-5-2010 20:10:28 | 只看该作者
大家真是慧眼如炬啊
这都能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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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9-5-2010 20:24:2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lux 于 29-5-2010 19:09 发表
老实说,楼主的说法没什么道理,因为写了“总部”导致别人猜疑,所以把“总部”去掉,表示确实是一家在墨尔本的机构。这样的动机也是合理的呀。

另外楼主对于基本法的研究很牛

据我所知,当事人在悉尼,如果机构总部在墨尔本,但是作为测试地点的分支机构在悉尼,那选择这一家就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测试地点在墨尔本,那就是构成很大的不便,于是可以成为拒绝的理由。

一方当事人将总部删掉,极有可能是在玩乾坤大挪移,明明地点是在悉尼,却因为其总部在墨尔本将其说成是墨尔本的机构,暗示自己拒绝的附加条款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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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18 收起 理由
乘船看鲸 + 18 惊叹!这要多高的智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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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9-5-2010 20:29:23 | 只看该作者
好吧,
刚才收到某人的pm要求删除照片
照片我删除了
但是本人宣布对刚才那2张照片放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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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9-5-2010 20:29: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2kgo 于 29-5-2010 19:07 发表
嗯,为了不给版主们添麻烦
如果storming本人认为我上面的图片侵犯了你的隐私
请pm本人,我绝对会在收到pm第一时间删除本人帖子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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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9-5-2010 20:31: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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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9-5-2010 20:4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 Michael.Sun 的帖子

没错,就是这个理!大家一看就知道

Y2KGO也炸楼了。。。。事实证明某人真的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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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9-5-2010 20:49:24 | 只看该作者

to y2kgo

1:你有权保留贴图,他无权要求你删除,只有请求,当然也看你是否乐意。
2:讲贴图打印一份,给扣扣,看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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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9-5-2010 20:53: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lux 于 29-5-2010 19:09 发表
老实说,楼主的说法没什么道理,因为写了“总部”导致别人猜疑,所以把“总部”去掉,表示确实是一家在墨尔本的机构。这样的动机也是合理的呀。

另外楼主对于基本法的研究很牛



提醒这位朋友,有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当时人双方都在Sydney。

那么男方所言到底是一家总部在Melbourne并且在Sydney有分支的的机构,还就是一家本身就在Melbourne并不在Sydney的机构,我想老兄的中文不至于差到读不出其中的重大差别吧。如果是一家总部在Melbourne并且在Sydney有分支的的机构,就说明女方并未在检测的城市选择上为难男方,因为男方同在悉尼。如果,我是说如果,确实如这为朋友所说确实是一家本身就在Melbourne并不在Sydney的机构,那么男方想传达的意思就是可不是我不去做检测而是女方硬是要求去另一个城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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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9-5-2010 20:58: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男咕噜 于 29-5-2010 19:49 发表
1:你有权保留贴图,他无权要求你删除,只有请求,当然也看你是否乐意。
2:讲贴图打印一份,给扣扣,看是否有用。


不用删,找不到你的。没有法庭的order,freeoz不会向任何人透露网友信息。
他就算找律师也投诉无门,freeoz并不是澳洲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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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威望 +26 收起 理由
y2kgo + 25 谢谢笑眯眯~
Michael.Sun + 1 这有点添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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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9-5-2010 20:59: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2kgo 于 29-5-2010 19:29 发表
好吧,
刚才收到某人的pm要求删除照片
照片我删除了
但是本人宣布对刚才那2张照片放弃所有权


感谢这为热心会员提供的重要物证,既然你已经弃权,我拍照后将重新编辑到顶楼,呈现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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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9-5-2010 21:09:33 | 只看该作者
根本不用恢复原帖就有很多网友可以证明这些事实,包括我在内。当时我还要求男方就是否女方要求异地测试这种不合理的条件就直截了当给个说法就ok,不必玩什么文字游戏,可好,没说法,不久就删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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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9-5-2010 21:14:07 | 只看该作者
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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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9-5-2010 21:29:51 | 只看该作者
感谢细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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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9-5-2010 21:40:0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LZ啊 -- 要不是你的帖子,我还没看到这个帖子呢
我看到里面有要我回复的字样,可惜没机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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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9-5-2010 21:52:04 | 只看该作者

to Storming

你把我的帖子转成pdf发给我律师看。

有没有把你的《一点回复》也发一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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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9-5-2010 21:53: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扣扣 于 29-5-2010 20:52 发表
你把我的帖子转成pdf发给我律师看。

有没有把你的《一点回复》也发一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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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9-5-2010 21:55: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扣扣 于 29-5-2010 20:40 发表
谢谢LZ啊 -- 要不是你的帖子,我还没看到这个帖子呢
我看到里面有要我回复的字样,可惜没机会啦~~~

那就请扣扣来说明,你是否要求男方去异地测试?

至于其暗示的什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根本没人关心。女方为自己争取多一点的利益无可厚非。男方假使不想给那么多,给足法律规定的就ok,别来暗示扣扣贪图什么

[ 本帖最后由 gj0__0 于 29-5-2010 20: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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